当前位置: 首页 > 调研案例 > 案例指导
人寿保险新乡支公司诉太平船务有限公司共同海损纠纷案
——理算报告出具之前法院不宜对共同海损做出认定
作者:裴大明  发布时间:2017-12-12 14:17:17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新乡支公司)

被告:太平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船务公司)

经审理查明:被告太平船务公司于2010622日签发了编号分别为TXGJIB1000911TXGJIB1000969的两份提单。两份提单共同记载,托运人黑田明亮制革公司,收货人中非洋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皮业公司),装货港天津新港,卸货港吉布提港,船舶为“笃城”轮第KADO037航次。其中编号为TXGJIB1000911的提单货物描述为420尺集装箱,内装3200塑料袋九水硫化钠,编号为TXGJIB1000969的提单货物描述为1120尺集装箱和840尺集装箱,1120尺集装箱内装8238包铬粉、小苏打、平平加、脱灰剂DE、复鞣剂MAU和复鞣剂HN840尺集装箱内装1624包胰酶、浸灰剂LA、卵磷脂303、黑染料、HP加脂剂、渗透剂和L-4加脂剂。根据箱位图记载,上述23个集装箱中,2个集装箱位于4号货舱甲板上,11个集装箱位于4号货舱甲板下,5个集装箱位于1号货舱甲板上,5个集装箱位于1号货舱甲板下。

原告人寿保险新乡支公司于2010624日签发了编号分别为81001101041070100000068100110104107010000007两份货物运输保险单。上述保险单共同记载,被保险人黑田明亮制革公司、装载运输工具“笃城”轮第KADO037航次,启运日期2010622日,从天津新港至吉布提港。编号为8100110104107010000006的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1125319.58美元,编号为8100110104107010000007的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95744美元。

“笃城”轮于2010622日在天津新港启运,于630日约04:31时在从南沙驶往新加坡的途中在北纬21.55°东经114.05°处与水下礁石发生触礁事故,约14:24时于香港外水域长洲岛南约2海里处抢滩。“笃城”轮VDR显示,04:33:03时,2号货舱发出进水警报;04:33:24时,3号货舱发出进水警报;04:39:21时,艏侧推进器发出进水警报;05:44:03时,4号货舱发出进水警报;17:26:59时,5号货舱发出进水警报;23:35时,1号货舱发出进水警报。

被告于201072日通知黑田明亮制革公司,船舶现在香港水域,正由救助人以劳氏救助标准合同进行救助作业,船东、租船人已宣布共同海损并指定查尔斯泰勒理算有限公司(Richards Hogg Lindley)(以下简称查尔斯理算公司)作为共同海损理算人。截至法庭辩论终结时,理算人尚未出具理算报告。斯威特兹尔公司于2010821日出具潜水检验报告,报告记载,“1号舱区域肋骨左侧污水舱区域内船壳板破裂的延续,但在大小和深度上更加严重,可见严重变形,但未发现可见的大型裂缝”。环球公司于20111026日出具“笃城”轮船舶搁浅后船上货物受损原因报告。理算人于2012522日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原告,涉案货物中,“很少或者没有货物可以被认为是共同海损牺牲”。理算人于20131029日向原、被告出具书面声明,声明记载,“基于目前的信息,我们发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次事故引起了任何重大的货物牺牲,但是在海损理算完成之前,对这一事宜,我们会保持一种开放的态度……除了对船舶结构造成破坏并致使海水在货舱之间流动的损害之外,因为船舶沉入污泥较深,导致整个船舶艏部被淹没,海水通过通风口和其他开放部位进入了1号舱”。

另查明:上述23个集装箱中,一个位于4舱甲板上的箱号为PCIU9922255的集装箱货物完好,其余22个集装箱货物全损。黑田明亮制革公司于2010119日向原告发出索赔函,双方于201132日达成赔偿协议书,原告于20113月向黑田明亮制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人民币698万元,黑田明亮制革公司于201132日向原告出具了两份保险权益转让书。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排除22个集装箱的部分货损构成共同海损的可能性。理算人应当查询抢滩时的潮汐表和船舶进坞维修的船检报告和维修记录等材料,以查明涉案货物受损的真正原因。由于理算人并未正式将涉案的22个集装箱的货损完全排除于共同海损之列,因此在理算报告出具之前,本院暂不宜对涉案货损是否构成共同海损做出认定,更不宜做出共同海损分摊的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人寿保险新乡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全国首例在没有理算报告的情况下诉请共同海损分担的案件,判决书既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又在判例阐述过程中巧妙融入对理算师的提示。一方面,基于共同海损理算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以及海事特别程序法的明确规定,在共同海损理算报告出具之前,法院不宜对是否构成共同海损做出认定;另一方面,判决书从多角度论证现有证据材料不能排除22个集装箱的部分货损构成共同海损的可能性,提示理算师应当查询抢滩时的潮汐表和船舶进坞维修的船检报告及维修记录等材料。

责任编辑:宋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