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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贝贝等四原告诉马俊国等八被告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基于同舟无害扶助法理的救助义务
作者:裴大明  发布时间:2017-12-12 14:18:4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梁贝贝(死者齐泉之妻)、梁绪齐(死者齐泉之子)、齐国忠(死者齐泉之父)、杨艳(死者齐泉之母)

被告:马俊国、马伟月、肖维、李晓彬、胡哲文、马帅、、王闯、肖辉。

经审理查明:20148月,八被告通过案外人姜兵建立的QQ群,表示要出海钓鱼,并与姜兵商定出海时间。895时,姜兵按商定时间接到八名被告,约定出海海钓的费用为人民币1000元。姜兵遂电话联络齐泉,由齐泉驾驶一艘长10余米的渔船载八名被告出海。6时,渔船行驶至神华港航道6号灯塔附近海域锚泊。约1030分因齐泉所穿的鞋落入海水中,齐泉跳入海中捞鞋,当时锚泊处水流较急,齐泉在游回渔船距离约5米的地方开始挣扎。在此情形下,八被告通过向齐泉抛解下的锚泊缆绳和泡沫箱进行救助,并向附近船舶呼救,但未成功,约不到5分钟后,齐泉沉入海中。后一艘快艇将八被告送回岸上,快艇的驾驶人在返回途中报警。1139分,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三大队接110转警后,命令在附近海域巡逻的海警13031艇赶赴事发海域并将情况通报海上搜救中心。齐泉尸体于811日被发现,并打捞上岸,法医对尸体进行了尸表检验,认定齐泉排除暴力致死及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查明,涉案渔船无船名船号及渔船证书,且未配备救生设备,但八被告未就上述情况提出异议。事发海域属于手机信号覆盖范围。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 构成侵权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构成侵权行为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通常包括基于法律规定、基于合同约定、基于先前行为和基于生存共同体等情形。本案中,八被告存在如下作为义务,因此其不作为构成侵权行为。其一,八被告基于先前行为的作为义务。由于出海活动的固有风险,出海人员应预见到海上活动的危险性并谨慎处理与出海活动有关的事项。在本案中,八被告通过案外人姜兵的联系,使用齐泉的“三无渔船”并由齐泉驾船,到海上钓鱼。八被告在出海前看到涉案渔船状况时,未对渔船安全性、船上无救生设备提出任何异议遂出海钓鱼。由于八被告的该行为,使其对出海后可能发生的损害他人的危险,负有避免该危险发生或者在危险发生后予以救助的义务。其二,八被告基于生存共同体的作为义务。生存共同体相互扶助义务源于“同舟无害扶助”法理,基于上述第一点的理由,八被告和原告基于共同出海的事实状态形成生存共同体,八被告和原告之间负有相互扶助救助的义务。其三,八被告基于合同的作为义务,八被告乘坐齐泉驾驶的渔船到海上钓鱼,八被告与原告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八被告为接受劳务一方,原告为提供劳务一方,八被告基于劳务关系亦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本案八被告的主观过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八被告租用“三无渔船”出海,且在出海前未对渔船安全性、船上无救生设备提出任何异议。其二,八被告未采取拨打110报警电话的救助措施。《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包括发生溺水,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状况,依据该规定发生溺水属于110接警范围。本案溺水状况发生时,由于船上未配备救助设备且八被告并非专业从事海上活动的人员,其所能自行采取的救助措施有限,拨打报警电话是通常应采取的救助措施,八被告在齐泉溺水状况发生后未及时尽到该救助义务。事后报警时,已经延误了救助的有效时间。

综上,八被告存在作为义务,八被告未尽到及时扶助救助义务的不作为构成侵权行为,八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各被告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共同出海共同处于齐泉落海的情况下,难以区分责任大小,对齐泉死亡所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在八被告内部应平均承担。齐泉跳入海中是其为了捞自己掉入海中的鞋而自行采取的行为,而且齐泉驾驶的渔船系非法的“三无渔船”亦未配备救生设备。因此,齐泉对其死亡结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本院认为齐泉应承担90%的责任,八被告应连带承担10%的责任。

天津海事法院于2015424日做出(2014)津海法事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八被告马俊国、马伟月、肖维、李晓彬、胡哲文、马帅、王闯、肖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原告梁贝贝、梁绪齐、齐国忠、杨艳连带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41024.56元;

二、驳回四原告梁贝贝、梁绪齐、齐国忠、杨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各方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由近年来多发事故的海钓旅游引起,判决阐发的规则对于规范海钓行为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案判决阐发的主要规则有三:其一,由于出海活动的固有风险,出海人员应预见到海上活动的危险性并谨慎处理与出海活动有关的事项;其二,参与海钓的游客在出海前未对渔船安全性、船上无救生设备提出异议,使其基于出海海钓的先前行为对出海后可能发生的损害他人的危险,负有避免危险发生或者在危险发生后予以救助的义务;其三,出海海钓的游客和船舶驾驶员基于共同出海的事实状态形成生存共同体,各方之间负有相互扶助救助的义务。

责任编辑:宋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