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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辅助事务改革研究
作者:曹永根  发布时间:2018-03-08 15:16:06 打印 字号: | |

  要:我国法院一线法官在日常工作中往往需要承办大量案件,很容易陷入脑力与体力双重透支的困局,从而导致诉讼程序缓慢、案件积压,甚至影响司法公信力。如何在现有的资源供给和法律框架之内,以有限的司法资源应对与日俱增的司法需求,完成司法资源的高效配置,提升办案质量,成为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为构建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的新型审判辅助模式,形成专业化的司法产业链,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充分的优化配置,本文论述审判辅助事务改革的总体构想和具体措施。

 

 

关键词:司法改革、审判辅助、改革

一、引言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导下,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成功的司法改革,应当使人民群众诉讼更加便捷,使法官办案更加有效率。[1]作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一环,审判辅助事务改革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民众对司法的巨大需求使“诉讼爆炸”、“案多人少”的问题愈发凸显。单纯加大司法投入、增加司法供给,虽能解决法院工作的燃眉之急,但建立合理、高效的审判辅助制度方能更好地整合法院内部的司法资源。运转良好的辅助审判的长效机制,方能达到提高法院办案效率、提升人民对司法工作满意度。

 

二、我国现行审判辅助事务工作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

我国现行《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立法和规则均未明确审判业务和审判辅助事务的区分标准及承担主体。

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和相关规则的缺失,已经被本级人大任命为审判员但未入额的法院工作人员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由于《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法官助理均未作出规定,法官助理的地位及职能应如何界定,成为此次司法改革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部分法院审判辅助机制运行欠佳

司法改革后,部分法院的员额法官仍不仅需承担审判业务,还要承担于大量的审判辅助性事务。原本审判工作负荷已经很重的法官深陷审判辅助性事务。员额法官将大量精力用于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审判辅助事务,导致无法专司核心的审判业务,严重影响审判效率的提升。

正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如果司法效率不高、诉讼程序缓慢,必将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形象,从而导致司法公信低迷不彰。

立足于我国审判实践,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辅助事务化工作模式,既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人民司法终极目标的现实基础。为达到这一目的,审判辅助事务改革,势在必行。

 

三、审判辅助事务改革的总体构想

权力运行机制的设计受制于权力的性质、功能及其目的。审判权是一种判断权,以公正为首要价值;审判辅助事务权是一种行政权,以效率为首要价值。[2]审判辅助事务应助力审判权的行使与运作,促进审判工作高效、权威。

同时,审判辅助事务与审判两者相互制衡,互相监督。审判辅助事务对审判权既是服务,也是制约。比如,审判辅助人员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起到对审判人员起到监督作用。这种作用在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中会更加明显。此外,审判辅助人员负担庭前与当事人沟通的工作,将法官与当事人在庭审前隔离开来,有助于实现形式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

审判辅助事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审判辅助事务,是指与案件实体审判相关、以服务审判工作为宗旨的各类司法辅助性工作,具体包括立案审查、分案排期、诉讼材料发送、财产和证据保全,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和审计、调查取证、诉前调解、庭审笔录制作、法律文书印发、法律文书上网、上诉移送、案卷归档等一系列辅助性事务。而广义上的审判辅助事务还包括归纳与整理诉讼争议焦点、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起草法律文书、完成与审判相关的调研、宣传等与审判事务紧密相关的事务性工作。[3]本文所称审判辅助事务是广义的审判辅助事务。

审判辅助事务改革可以从审判辅助事务的客体,即审判辅助事务的区分;审判辅助事务实施的主体,即审判辅助人员分类及配比;以及审判辅助事务的工作方法三个维度着手。

 

四、审判辅助事务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区分一般性审判辅助事务和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

审判核心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的严格区分,实则是将法院内部的审判功能和辅助审判功能分配给两类人员去承担。在区分审判核心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的框架下,再对审判辅助事务进行细分。审判辅助事务大致可分为一般性审判辅助事务和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两种类型。第一,所谓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主要是指“需要经过特殊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员方可完成的事务”,如法律文书起草、庭审中的专业辅助事务。[4]第二,所谓一般性审判辅助事务,是指除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之外,辅助审判业务的各类审判辅助事务。处理这类事务不需要经过特殊的法律专业训练,如庭审记录。

构建区分一般性审判辅助事务和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审判辅助事务的二元模式的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根据审判辅助事务的不同特点和类型,将其分配给不同审判辅助人员承担,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由法官助理承担,一般性审判辅助事务由各类书记员承担,从而达到辅助人员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加强审判辅助人员配置

为实现员额法官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配比应呈现“金字塔形”,员额法官少而精,辅助人员多而广,唯有如此才能使各类辅助人员从不同方面协助员额法官,员额法官才能专攻审判业务。

    司法改革之后,法院中有部分审判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资深工作人员和已经生晋升为助理审判员、具有一定审判经验、工作热情高的年轻工作人员未能成为员额法官,而从事审判辅助工作。这些干警是法院的宝贵财富,是改革审判辅助工作的中坚力量。

在审判辅助人员的配置上,法治发达国家发展的共同趋势是审判辅助人员工作日益精细化、专业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应各司其职,分工明确,专业化程度高。[5]我国构建新型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可以考虑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先进经验。法官助理负责办理诉讼保全、整理案件的争议点,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草拟法律文书等;书记员负责法庭记录校对法律文书、送达诉讼材料。

(三)加强互联网新技术在审判辅助事务中的应用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要求“尽快完成覆盖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信息网络建设”。审判辅助事务改革,应当更加强调互联网技术在审判辅助事务的广泛运用。当下,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审判辅助事务改革出现质的飞跃成为可能。现在,全国各地、各级法院投入大量资源研发各类审判辅助系统,不仅是探索审判辅助工作信息化的可行方案的有益尝试,更能够为大数据技术在审判辅助工作中的更好应用提供大量原始的审判数据,以促进大数据技术在司法领域的更好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在审判辅助工作中的应用,同样需要审判辅助人员大量使用后的反馈,才能够得到修正和提升。

诉讼材料的送达一直是困扰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一大难题。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人员流动性不断加大,“人户分离”、“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等现象越发普遍。如果法院依旧使用单一的传统的邮寄渠道送达诉讼材料,送达的成功率是令人堪忧的。对此,审判辅助人员可以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审判辅助人员可以运用互联网技术,通过百度地图、高德地图等收集了大量地址信息的网址和应用程序,搜索法人、合伙企业等机构当事人的实际办公地址信息。此类信息虽然不像工商登记地址一样具有完全的法律意义,但往往是由机构当事人或相关人出于广告宣传、运营需要等原因自主、自愿上传至互联网的,故而通常会是其实际办公的地址。审判辅助人员掌握此类信息可以更加有的放矢的进行送达。在实际办案中,如果注册登记地址不能成功送达,审判辅助人员可以先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互联网上查询到的地址进行送达。如仍不能成功,可以联系邮政系统负责派送的工作人员,了解现场情况。如机构当事人确在此地办公,只是拒绝签收,审判辅助人员可以考虑亲自前往送达,并可以考虑同时进行庭前调解。

全国各地法院都在进行信息化建设,并已取得初步成果。审判辅助人员可以运用大数据技术,在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搜索被告、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是否是其他案件中原告、申请人。原告、申请人在立案时,需向法院提供确实详尽的地址、电话等信息。审判辅助人员可以调用其他案件中的此类信息作为送达线索。采取如上方法,不仅可以提升送达的成功率,还能够缩短送达周期,减少使用公告送达。这对减少当事人诉累,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具有重大意义。下一步,可以考虑在全国法院系统内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充分法官助理的作用

法官助理的设置是本次司法改革的亮点之一。法官助理不享有实体性审判权,协助法官完成与审判事务密切相关的辅助性事务。法官助理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官从繁重的辅助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司审判,减少庭前与当事人的直接接触。另外,法官助理应与书记员严格区分,法官助理不负责一般性审判辅助事务,可以依据法官的授权调度书记员的工作。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共同形成法院内部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审判辅助工作机制

在立案阶段,法院可以选派从事法官助理工作的资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更多地运用人民调解、律师提供法律意见、仲裁等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多管齐下,构建纠纷解决的“过滤网”和“总阀门”,控制进入审判流程的案件数量,以节约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此外,法院还可以具有办案经验、年富力强的法官助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运用诉前保全、支付令等手段,促进纠纷的快速解决,构成纠纷解决的“轻骑兵”。

在分案阶段,法院可以建立速裁机制,规定可以进入快速通道的案件类型等标准,由从事法官助理工作的资深法官把关,组建速裁审判团队,对事实清晰、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此外,法院可以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由从事法官助理工作的资深法官负责分类,把不同类型和难度的案件,交由专门化的审判团队负责。正所谓“分工产生效能”,专门化的审判团队长期处理某一类型的案件,不仅能够提升审判效率,还有利于法官“同案同判”,还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提升案件的调撤率和息诉服判率。专门化的审判团队中的法官助理熟悉此类案件审理流程,能够更加快速地办理相关手续;熟悉此类案件的具有共性的争议焦点,能够更有效率地组织庭审程序;熟悉此类案件当事人的诉求和心理预期,能够更好地组织调解工作。

在案件审理阶段,法官助理的主要职责,在于承担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具体而言:在法官指导下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调查取证、保全执行、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以及与审判相关的调研、督查、考核、宣传等工作。

此外,法官助理在分离庭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中有重大作用。在主体上,庭前准备程序呈现专门化特点,即在庭前准备阶段,由法官助理负责,法官助理与审判法官相分离,法官助理仅具有程序上控制权和监督权,不具有实体上审判权。庭审准备程序具有两方面的重要功能:(1)固定证据、整理争议和强化证据失权效力的功能。避免当事人在庭审时突袭,明晰争议,提高庭审效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强化证据失权效力,当事人在庭审时出示事先未提出的证据,法官有权不予采纳。(2)案件筛选功能。审前程序中,得以和解或不符合庭审条件的案件不得进入庭审程序,从而减轻法官的审判负担。

庭前准备的另一层重要意义在于,员额法官专司审判事务,应当减少与当事人的直接接触,而随时与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又无权干涉案件的审判,有利于保持法官公正裁判,保障司法的程序正义。[6]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

法院可以在案件相对同质化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的绩效考核机制,赋予庭、院长、审判团队内员额法官对审判辅助人员考察、评价的权利。此种考评可以以匿名的形式,按月、季度、年逐次开展,考评结果可以影响审判辅助人员的绩效奖金和级别晋升。这种形式既能够给与审判辅助人员“及时反馈”,让其知晓工作中的不足和改进的方向,也能够避免“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激发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热情。

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助理激励机制,完善业绩档案。以庭前结案率、主持证据交换率、草拟法律文书数量、调研成果转化率等作为法官助理考核的主要标准,实现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

当下,各级法院内通常有编制内书记员和聘任制书记员两种书记员。首先,法院应建立现有编制内表现优秀的书记员晋升为法官助理的顺畅通道。其次,法院应建立聘任制书记员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机制,实现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对聘任制书记员进行分级管理,对表现优秀的聘任制书记员按年度予以奖励,并在符合相应条件时晋升等级,相应提到薪资待遇。同时,对长期履职能力欠佳的聘任制书记员,予以解聘处理。

(六)充分利用体制外资源

据送达诉讼材料的邮政系统工作人员反馈,某些案件的被告、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明明在邮寄地址,却拒绝接收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在制度构建上,可以考虑通过部门规章、联合发文等形式规定邮政系统送达法院专递时如实、及时反馈的职责,由邮政系统出具《送达情况说明》作为送达的凭证,反馈给审判辅助人员。当然,此种送达凭证宜采用统一制式的电子表格,通过互联网及时回传法院。此种做法能够让审判辅助人员更快地知晓送达进展,从而有助于缩短审判时间,提升审判效率。这实质上是让邮政系统发挥辅助审判的公用。利用体制外的资源,解决体制内的问题。

司法改革后,全国各地法院聘用了大量聘任制书记员,这实质上是购买社会服务的一种形态,是运用体制外资源的一种实践。聘任制书记员可以承担分案排期、案件移送、发送材料、庭审记录、卷宗归档等一般性审判辅助事务。

此外,法院可以将诸如文印、法律文书上网、扫描卷宗等一般性审判辅助事务,以服务外包的形式从审判辅助事务中剥离,借此减轻辅助人员的负担,使有限的人力资源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当然,将扫描卷宗等事务性工作承包给社会企业应在符合保密规定、充分保障卷宗安全前提下有序进行。

(七)审判辅助事务的标准化建设

法院立案、分案、排期、送达、保全、庭前调解、庭审、执行、归档等案件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在时限、质量等方面规定具体的工作标准,使案件流程管理有一套具体的、可操作性、可检测性的标准和依据。这既能够提升审判质效,又为科学评价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提供了依据。

 

四、结语

司法改革之前,很多法院不对审判核心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进行细致的区分,法官承担审判核心事务和大部分的辅助事务。在该种模式下,法官和辅助人员分工不明、职权交叉错位,法官往往陷入各类辅助性事务而难以自拔,无法专司开庭审理和法律文书制作等核心的审判事务。在司法任务较轻的时期,此种模式尚能应付,但诉讼案件的大量增加导致此种模式难以为继。

司法改革之后,我国法院正在探索建立新型的审判辅助工作模式。新型的审判辅助工作模式应当严格区分审判核心事务和审判辅助事务的界限,同时也应当对辅助事务进行类型化管理,不同类型的辅助事务配置不同类型的辅助人员。辅助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并进行专业化管理,保障法官专司于核心的审判核心事务,从审判辅助性事务中解脱出来。

审判辅助事务改革能使法官从繁复庞杂的辅助事务中抽身、专司案件审理,使有限的审判资源集中于核心审判事务,以提升案件审理的质效,从而最大限度地优化审判资源。

 



[1] 姜立恒、潘自强著,《“案多人少”背景下的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载《人民法治》20161005日,第41-43页。

[2] 孙海龙编著,《深化审判管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2页。

[3] 叶锋著,《司法改革视野下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初探》,载《东方法学》2015年第3期,第122-133页。

[4] 邹碧华著,《审判事务的分类与法官辅助人员的配置探讨》,载《法律适用》200212期。

[5] 周翠著,《中国与德国民事司法的比较分析》,载于《法律科学》2008年第9期。

[6] 吴泽勇著,《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正当化》,载于《法学》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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