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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驾驭的实践知识
——关于《我不是潘金莲》司法话语的解说
作者:裴大明 李丹蕊  发布时间:2018-04-23 15:50:17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提升法官庭审驾驭的能力,是以庭审为中心的题中之意。文学的点化功能对于实践知识的获取和传播具有比较优势,实践知识的可意会性为法律与文学的题域扩展提供了另一种可能。本文以知识社会学为理论框架,结合资深法官的言传身教,通过对《我不是潘金莲》的多维度解读,发掘庭审驾驭的实践知识。文章第一单元,从李雪莲案的庭审现场切入,指出李雪莲案庭审过程存在显著瑕疵、庭审瑕疵导致事实不清和事实不清错失替代选项,进而导出关于《我不是潘金莲》司法话语的解说,承办法官庭审驾驭的技艺欠缺,导致李雪莲案的审理和裁判均存在问题,并最终将芝麻变成了西瓜。

文章第二单元,透过对《我不是潘金莲》若干场景的抽丝剥茧,提炼三项庭审驾驭的实践知识,即揣摩当事人的性格禀赋、行使释明权应审慎中立、促成案情的想象性重构。其间部分阐述颇具实践价值,其一,驾驭庭审千万别喊,严厉完全能用平和的语气表达出来,庄严也不等于僵硬呆板;其二,法官的人格魅力是重要的司法资源,法官在庭审中要有意识地展示自己的人格魅力;其三,不要轻易放走事实细节,多查清一个事实细节,就可能多一个裁判选项。

文章第三单元,通过对《我不是潘金莲》的细节分析和对真实案例的情景再现,开凿两项庭审驾驭的实践知识,即聆听普通人的常识洞见和权衡妥当的裁判方案。知识的获取与经历相关,法律与文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可以弥补职业制法官由于经历局限导致的智识偏食。全文共计9996字(含注释)。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意欲实现以下三方面的创新:

其一,开启新题域。法律与文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大致围绕法理学展开。本文通过对《我不是潘金莲》司法话语的解说,发掘庭审驾驭的实践知识。其间的方法论证成颇具开创价值,文学意象的点化功能对于实践知识的获取和传播具有比较优势,实践知识的可意会性为法律与文学的题域扩展提供了另一种可能。

其二,开凿实践知识。以知识社会学为理论框架,结合资深法官的言传身教,通过对《我不是潘金莲》若干场景的抽丝剥茧,本文开凿出庭审驾驭的五项实践知识,即揣摩当事人的性格禀赋、行使释明权应审慎中立、促成案情的想象性重构、聆听普通人的常识洞见和权衡妥当的裁判方案。

其三,运用知识社会学。一则,知识的获取与经历相关,文学作品可以弥补职业制法官由于经历局限导致的智识偏食;二则,权力的运行会创造知识,本文挖掘出庭审的隐含功能,即运用权力发现知识,可视为知识权力论更具实践价值的推论。

 

以下正文

 

    一个在外旅行的人,如果想要将知识带回家,那么他必须带着知识去旅行。

                                     ——塞缪尔·约翰逊[1]

 

    引子

    笼统而言,庭审驾驭的能力是熏出来的。长年累月参与资深法官主持的庭审,耳濡目染资深法官驾驭庭审的气场、节奏、火候、分寸,不经意间你竟然也慢慢会了。庭审驾驭,难以通过传统的课堂教学传递知识并提升能力,需要在实践中习得和领悟。文学作品的如临其境恰恰提供了领悟的语境,对文学作品的法学解说也许可以发掘庭审驾驭的实践知识[2]

    选定《我不是潘金莲》作为推敲文本,基于以下两点理据:其一,《我不是潘金莲》既是小说,又有由小说改编的电影,小说的文本便于研习者精读,电影的渗透便于与预期读者交流;其二,通过对《我不是潘金莲》司法话语的解说,在对司法过程技术性分析的同时,可为法律与文学做出本土的学术贡献。我们将从一个似乎毋庸置疑的问题切入:李雪莲案,法官王公道真没判错么?

    一、庭审驾驭的反面教材:展现司法过程的圆形画面

    “电影开篇便是展现江南烟雨、蓑衣竹筏的圆形画面,这个圆中囊括了李雪莲‘告状’事件的前因后果”[3],我们就通过这样的圆形画面来审视李雪莲案的庭审驾驭。“先打官司,证明这离婚是假的,再跟秦玉河个龟孙结回婚,然后再离婚”,将李雪莲的口语表达转换为法学话语,李雪莲的诉讼请求包括三项:1、撤销李雪莲和秦玉河的离婚登记;2、确认李雪莲和秦玉河的婚姻关系;3、判决李雪莲和秦玉河离婚。李雪莲案的审理,至少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庭审过程存在显著瑕疵

其一,被告缺席失之欠妥。“跟秦玉河打官司,他个畜生怎么不到场”,李雪莲的朴素观点并非毫无道理。一则,对于离婚案件,应以当事人本人出庭为原则、本人缺席为例外,当然你可以说李雪莲案不是典型的离婚案件,那么;二则,为了查明案件的核心事实争议即是否存在虚假离婚,要求当事人本人出庭接受询问是更为妥当的做法[4];三则,庭审不仅具有我们所熟知的认定证据、查明事实的制度性功能,还具有隐含的宣泄功能,宣泄恰恰是李雪莲打官司的驱动力,“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他个畜生又跟别的女人结了婚,如果是你,你咽得下这口气么”,庭前李雪莲向王公道的述说反映出她就是想通过和秦玉河对簿公堂出一口恶气,而秦玉河的缺席使得李雪莲欲出的恶气如鲠在喉,这就为后来的芝麻变西瓜埋下伏笔。

    其二,证人询问流于形式。一则,未将证人与庭审隔离,“老古一直在法庭门柱上倚着,张着耳朵,听审案的过程”(29页),这违反了常识性庭审规范,证人在作证前已知晓对于是否存在虚假离婚的情况,李雪莲和秦玉河各执一词;二则,王公道向证人的提问表明其缺乏基本的询问技能,“那你说他们这个离婚,是真的还是假的呢”,没有询问证人事实细节,而是直接让证人做出事实判断,亲手办理离婚手续的老古怎么可能说离婚是假的,正如老古所说,“这案子要翻过来,我在拐弯镇还混不混了”(30页),证人与本案存在微妙的利害关系,难免存在自我开脱的证言。是否存在可以向老古询问的事实问题,当然有;三则,王公道至少可以向老古询问,办理离婚手续时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是什么,当事人是否列举了感情破裂的具体表现,双方是否存在财产争议,老古是否进行了调解工作,双方对调解做出了怎样的反应等等。

    与上述两点相关,其三,形象公正暗遭破坏。秦玉河无故缺席,法官询问亲手办理离婚手续的证人是否存在虚假离婚,庭审过程简单粗糙,加之王公道收受了李雪莲的香油和腊肉,难怪李雪莲产生合理怀疑,“在法庭上,他处处向着对方,他肯定是拿了对方的好处”,并据此提出王公道贪赃枉法的指控。

    上述庭审瑕疵,部分归咎于二十六岁的王公道尚显稚嫩的司法能力,更为重要的诱因在于从一开始王公道就认为这个案件没什么好审的,“不管当时假不假,从法律讲,有这证,离婚就是真的”(王公道语)。从一开始王公道主审的庭审就只是为了走个程序,王公道根本就不关心李雪莲和秦玉河的离婚是真是假,在法律语言构建的世界里,王公道认为根本不存在持有真离婚证的假离婚——相信这也是许多法律人的共识。果真如此么?

    (二)庭审瑕疵导致事实不清

    就真实世界而言,基于各种目的的假离婚真实存在。为了规避房屋买卖税收政策的假离婚,为了规避生育政策的假离婚,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的假离婚,为了规避裸官规定的假离婚……面对真实世界花样翻新的假离婚,法律真的可以“微微一笑、绝对不抽”么?李雪莲从来就没有质疑过离婚证的真实性,李雪莲诉争的从来就是“离婚证不假,但当时离婚是假的”(6页),而促使李雪莲多年上访的恰恰也是“我就不明白,明明是假的,咋就变不成假的呢?”(31页)。李雪莲似乎遭遇了当年秋菊同样的困惑,制度的逻辑限制了一种人人知道的知识以及其他的可能性[5]。不是说司法服务要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么?我们的司法过程真的不能提供与李雪莲的诉求相匹配的司法产品么?我想未必。

    这里首先要考虑的是法庭能否查清是否存在虚假离婚的合谋?这离不开庭审驾驭的技艺,第二单元会有详述,这里暂且抛出结论,当然能。王公道未查清是否存在虚假离婚,就此而言,李雪莲案事实不清,由于事实不清丧失了妥当裁判的可能。接下来的问题是,李雪莲案还有其他裁判的可能?

    (三)事实不清错失替代选项

    这似乎又在挑战法律人的意蒂牢结,我们的回答是,“这个可以有”。通过法官释明,引导李雪莲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作为第一项诉请,即确认李雪莲和秦玉河向拐弯镇政府做出的离婚合意是虚假的意思表示。

    结合事实查明,法院做出如下裁判。一则,经查,李雪莲和秦玉河为了规避计划生育和享受单位分房,向拐弯镇政府做出虚假的离婚合意,判决主文第一项,“李雪莲和秦玉河于20××年××月××日向拐弯镇政府做出的离婚合意是虚假的意思表示”;二则,由于秦玉河已与案外人结婚,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李雪莲和秦玉河的离婚登记不得撤销,其婚姻关系不能恢复,据此判决主文第二项,“李雪莲和秦玉河的婚姻关系于拐弯镇政府做出离婚登记之日解除”,第三项,“驳回李雪莲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则,向拐弯镇政府和县化肥厂发出司法建议,一方面建议拐弯县政府对李雪莲和秦玉河做出行政处罚、县化肥厂收回单位分房,另一方面建议拐弯镇政府办理离婚登记时,加强调解工作和法律释明,告知“离婚登记一经办理,婚姻关系即行解除”等法律后果。

    与王公道的裁判相比,上述方案的比较优势显而易见。其一,正如影片中冯小刚的画外音所言,“法院的判决让李雪莲越想越气,告状之前李雪莲气的是丈夫骗了她,谁知一告状官司还输了,这不证明丈夫做得是对的李雪莲被骗成活该了么”,上述裁判方案在还原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在法律框架内给予秦玉河行为否定性评价,最大限度地满足了李雪莲的诉请,避免王公道粗糙裁判的负外在性;其二,通过司法建议给予虚假离婚否定性评价,发挥司法产品服务社会管理的制度性功能;其三,更难能可贵的是,驳回撤销离婚登记诉请的判理是秦玉河已与他人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这实际上是确认了虚假离婚的可撤销性,为虚假离婚的司法撤销创造了宝贵先例。

    小结

通过对细节的情境分析,我们给出《我不是潘金莲》司法话语的解说,即承办法官庭审驾驭的技艺欠缺,导致李雪莲案审理和裁判均存在显著瑕疵,并最终将芝麻变成西瓜、将蚂蚁变成大象。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切实培养和提升法官庭审驾驭的能力?正如世上没有哪所法学院可以传授事实查明的知识[6],也没有法学院可以有效传授庭审驾驭的知识。通过对文学作品的法学阐发,真的可以开启庭审驾驭的知识么?我们把镜头拉到李雪莲案的十年后。

    二、庭审驾驭的实践知识之一:带着知识去旅行

    “十年过去了,李雪莲还在告状……她爱趁着人代会召开的时候,去北京告状,让各级领导都感到头疼”(冯小刚画外音),于是市长马文彬决定请李雪莲吃顿饭。在去哪吃的问题上,马文彬的观点很有见地,“请一个群众吃饭去县宾馆,一进门灯火辉煌、七碟八碗,还没有坐到桌子上,人家就紧张了,就吓到了”。老法官也有类似传授,庭审驾驭要因人而异,需根据出庭人员的具体情况拿捏分寸。要做到既确保当事人顺畅表达,又彰显司法权威,应首先学会揣摩当事人的性格禀赋。

    (一)揣摩当事人的性格禀赋:营造适宜的氛围

    如何揣摩?有三个相互纠缠的标识,举止、职业和经历。试举三例。一则,某年轻小律师,“初生牛犊不怕虎”,声音高亢、目不斜视、略带傲慢,法官恐怕要有几份严厉了。我国的法学教育缺乏职业伦理教育,对于刚入行律师的适度严厉,可以培养其对法官进而对法律的敬畏,“是为了维护法官职位的荣耀和司法的庄严,是为了维护一种制度的价值”[7]

    二则,某老年法律工作者一进法庭,对书记员叫小张小李,对法官直呼其名。上述言语的潜台词,“看到了吧,我和法官很熟的”。于此情形,法官仅有严厉恐怕就不够了,不顾法庭礼仪的小伎俩足以让对方产生合理怀疑,法官在庭审中要修复暗遭损坏的形象中立。如何修复?庭审中暗含许多修复形象的小节骨眼儿,仅举一例。

 

审: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向法庭陈述公司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是否到庭。

    答:××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公司职务总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顿一下):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答(略有不耐烦):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语气平和):原告委托代理人详细陈述具体的代理权限。

    ……

 

    关于核对当事人身份的回答乍看没什么问题,只是在法官未询问时,抢先回答了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通常情况下法官可视其为“无害之错”。在上述特定情境中,抢答破坏了庭审的仪式感,继续损伤着法官的形象中立。法官不动声色地按部就班,可让耍小聪明的出庭人员暗生敬畏,亦可修复形象中立。

    三则,大学教授难免会把高谈阔论的职业习惯带入法庭,法官要适时引导其论述应围绕争议焦点并力求凝炼;船员水手长期在海上生活,日常生活的空寂使他们在法庭上需要更多的倾诉,不要轻易打断他们。

    揣摩当事人,是庭前准备的重要内容,对于群体案件和矛盾尖锐的案件,还应做好应急预案。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官是在开庭之初,通过只言片语对出庭人员做出即时的经验判断,然后调整自己的庭审策略。

马文彬在见李雪莲之前做了一些功课,对李雪莲的揣摩大致准确,“一个妇女跟北京无形之中要产生了关联,那就不是一般的农村妇女了”。会见之初效果不错,“李雪莲见到市长马文彬,还是客气许多。客气不是因为马文彬是市长,而是他戴着金丝眼镜,一派斯文;说话也很客气,没说话先笑……斯文的气氛下,大家不好一见面就闹起来。比斯文更重要的是,他说话讲道理”(135页)。

揣摩具有相互性,你在揣摩人家,人家也在揣摩你。马文彬是有人格魅力的,法官的人格魅力更是重要的司法资源,法官在庭审中要有意识地展示自己的人格魅力。庭审(尤其对于民商事案件的庭审)中,法官语气要平和——严厉完全可以用平和的语气表达出来,庄严也不等于僵硬呆板——舒缓的氛围更容易让出庭人员说出真相。庭审局促、紧张,出庭人员都不舒服,庭审实效也会大打折扣。法官可别剑拔弩张,驾驭庭审千万别喊,正如郭德纲所说,喊只能证明心里没底。

    当马文彬询问李雪莲想通不再告状的具体事情时,李雪莲的回答让剧情陡转急下,“也没有什么具体的事,我就是听了牛的话”。马文彬的判断出了差错,“找她是来解决问题,没想到让她奚落一番……她说不告状,就是还要告状”(140页)。马文彬未想到,不一般的农村妇女首先还是农村妇女,对农村妇女而言家养牛就是家庭成员,就像城里人将宠物视为自己的孩子。

    马文彬的偏见影响了经验判断,“偏见的中性说法是‘先验因素’——是由背景、经验和气质塑造的,每个决策人都会把这些因素带入要他解决的那个争议中”[8]。马文彬通过秘书捎给县长郑众三句话,“就让他们县里看着办吧……一定要注意工作方法,做到万无一失……我再来说一句,一失可就万无哦”。三句话体现了马文彬作为政治家近乎本能的谨慎,可以成为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范例。

    (二)行使释明权应审慎中立:追求模糊的精确

学者赋予释明权许多功能性称谓,比如民事诉讼的大宪章、制度目的的修正器、审判权和诉权的平衡器。[9]别被语词忽悠了,法官行使(尤其在庭审中)释明权,应兼顾两点:其一,形象中立以实现自我保护,释明权的行使不得直接介入当事人的纷争,不得导致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失衡甚至直接影响诉讼结果;其二,审慎勤勉以促成诉讼顺畅,该询问的还是要询问,该告知的还是要告知,该提示的还是要提示,[10]释明权之于法官更像是义务。难怪坊间戏言,中国法官需要政治家的智慧,那么我们不妨从市长马文彬的智慧中找寻释明权行使的技艺。

第一句话,“就让他们县里看着办吧”,权力下放的同时完成责任切割。释明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当事人处分原则,一则,在固定诉讼请求时,当事人诉请未达利益最大化(比如未诉请利息或保全申请费)时,法官不得进行提示性询问;二则,于请求权竞合的情形,法官可以释明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在司法技术上的区别,但要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

    第二句话最精彩,“一定要注意工作方法,做到万无一失”。一方面暗示任务,确保李雪莲不能在人大会上告状,并提出明确要求,既不能像前任那样拘留李雪莲,又要做到万无一失;另一方面话语格式化、指令模糊化,受领者心领神会,局外人挑不出一点儿毛病,真正做到了模糊的精确。两点建议,一则,由省高院审管部门牵头,搜集散落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和指导意见等文件中关于释明的规定,做到“万无一失”;二则,制定行使释明权的标准化用语,协助法官“注意工作方法”。

    第三句话柔中带刚,“我再来说一句,一失可就万无哦”,文质彬彬地风险提示,足以让郑众“立马出了一层冷汗”(156页)。缺少风险提示的释明是不完整的,风险提示的火候最难拿捏。马文彬的风险提示是一种风格,郑众的风险提示是另一种风格,“找不到人,带着你们的辞职书来见我”。郑众的风险提示更为精确,但精确得气急败坏、精确得难以接受。从可接受性的角度而言,郑众的风险提示无疑是精确的模糊。

    释明权的意旨在于“使当事人能够进一步理解自己已经实施行为的后果,并在此基础上对自己的行为予以调整”[11]。释明权是柄双刃剑,“一句话能成事、一句话能坏事”。如何释明更稳妥,只能意会、难以言传。正如本文试图传递的信息,文学作品提供了意会的丰富资源。

    (三)促成案情的想象性重构:关注事实的细节

    庭审中的事实查明,最考验法官的功力。面对扑朔迷离的案情,资深法官可以举重若轻、信手捏来,让出庭人员不经意间说出全部真相。有章可循么?我们把镜头拉回李雪莲案的庭审,回答前文预设的问题,法庭如何查清是否存在虚假离婚的合谋?

    一则,要求秦玉河出庭与李雪莲对质,否则承担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对质情况形成法官心证;二则,询问双方近亲属及邻居,是否知晓双方离婚的情况以及平日的感情状况;三则,询问李雪莲是否向亲朋谈起虚假离婚,传唤该亲朋出庭作证;其实影片透露的离婚细节已暴露虚假离婚的蛛丝马迹,“离婚时,乡下的房产全归我,他净身出户”(李雪莲语),四则,询问秦玉河为什么同意净身出户;如询问出虚假离婚的真实目的,“为了多要一个孩子”(李雪莲语),五则,根据医院检查记录测算受孕时间,是否存在虚假离婚的事情基本可以查清了。

    上述五点总结成一句话,通过对事实细节的关注,促成案情的想象性重构。关注事实细节,强调超越要件事实,探知纠纷的来龙去脉。教义法学论及的事实认定,要求以构成要件作为规范指引,通过对生活事实的陈述、剪除和评价,实现法律事实的认定。[12]构成要件的网眼太大,有时会过滤掉关键事实。庭审驾驭的事实查明应致力于让案情形成一个完整的脉络,时间、地点、人物、方式、起因等等。有时非要件事实恰恰体现了疑难案件的契机价值,即为创造性裁判提供可能。比如许霆案的机器故障,赵春华案的摊位受让,于欢案的辱母言行。不要轻易放走宝贵的事实细节,多查清一个事实细节,就可能多一个裁判选项。从这个角度,我们更容易理解卡多佐所说的“法律正是从事实从产生” [13]

    关注事实细节,做起来没那么容易,要适度超越法律知识,积累纠纷的背景知识。审理集装箱纠纷,总要知道集装箱的流转规程吧;审理港口保管纠纷,总要知道什么叫提货单黑卡什么是物流金融吧;审理船员劳务纠纷,总要知道船员工资通常包括在船工资和家寄工资吧;审理船舶碰撞责任纠纷,总要登过船见过左舷右舷吧;审理大宗散货短缺纠纷,总要知道岸罐船岸接口法兰盘吧;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总要看得懂专利的权利请求书吧……即使对于似乎不需要什么知识的婚姻家庭纠纷,总要懂点儿家长里短、儿女情长吧。书中暗表,审理李雪莲案时王公道还是个孩子并且新婚不久,“李雪莲头一回见王公道,王公道才二十六岁……是个小白孩……李雪莲除了看到他一身白,也瞅见屋里墙上贴一‘’字”(1页)。

    如果对纠纷的背景知识知之甚少,那么不论法官的庭审驾驭如何娴熟,询问环节法官都张不开嘴。就此而言,庭审驾驭硬功的养成,“功夫在诗外”。正如题记所言,“一个在外旅行的人,如果想要将知识带回家,那么他必须带着知识去旅行”。当法官“展开一段以‘惊奇的相遇’为显著特征的追问真相的奇幻之旅”[14]时,法官也要带着知识去旅行。

    “带着知识去旅行”还有更丰富的意涵。有学者预言,法律与文学前景必然黯淡,“法律与文学对这类问题的一次次演练,其实不解决任何法律实践问题,甚至未必能提供什么新的智识洞见……任一领域的研究若不具有足够实在的社会功用,这个领域就一定衰亡”[15]。西方学者对于法律与文学的贡献也大抵围绕法理打转,“我们并不能从虚构文学作品中学到很多关于法律体系日常运作的知识……但是我们可以从一些文学作品中学到很多关于法理的知识”[16]。我们不信邪,我们要从文学中挖掘司法运作的知识,当然这同样需要带着知识去旅行。

    三、庭审驾驭的实践知识之二:聆听普通人的常识洞见

    年轻法官经常抱怨,某某出庭人员是法盲,庭审发言不沾边。是老百姓的语言缺乏实益,还是你自诩的“法律人思维”[17]限制了你接收信息的能力?还是从李雪莲谈起。

    王公道不解,“这磨来磨去,还是要离婚,你这不是吃饱了撑的瞎胡闹?”李雪莲态度坚定,“大家都这么说,我觉得不是”。李雪莲和秦玉河对簿公堂是想出口恶气,换言之,李雪莲想复仇。复仇作为生物本能,是司法程序得以启动的前提要素,“即使在今天,复仇的感情仍然在法律的运作中扮演重要角色。任何一般性的法律理论如果没有注意到复仇就是不完整的”[18],任何司法过程如果没有满足复仇的人性需求也是不完整的。

    庭审要认真对待普通人的述说,妥当的裁判往往蕴含在常识洞见之中。别以为读了几年法学院过了司考入了额做了法官,就拥有裁判是非的绝对能力。在进京告状的长途大巴上,李雪莲发起高烧。警察检查证件核实身份时,李雪莲说证件丢了。当警察要求李雪莲下车时,旁边的老同志看不下去了,“你不是要她的身份么?她现在的身份是病人……这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你让她下车,万一有个好歹,你就担得起责任了?”老同志的话警察听进去了,警察的处理很智慧,“我们一会派车给她送到附近镇里去看病”,既坚持了原则,“没有身份证肯定是进不了北京”,又参酌了病人身份。

    举一个真实的案例。船舶误入扇贝养殖区,造成渔民养殖损失,渔民诉至法院。[19]渔民提交证明损失的鉴定报告基本以渔民自述为依据。双方都发表了朴素观点。渔民认为,海洋环境瞬息万变,渔民难以做到保护现场等待现场勘查,“情况就是这么个情况”,法官应相信当事人自述。船老板认为,如果这样的鉴定报告可以采信,哪怕是对鉴定结论比例化支持,这无疑是在鼓励造假。渔民的话有道理,船舶误入养殖区,必然会挂断绠绳造成损失,以举证责任判驳有失公允。船老板的话也有道理,如果仅凭当事人自述就认定损失,司法后果就是鼓励造假,尤其对于鉴定机构鱼龙混杂的现状。法官认真掂量双方观点,最终判决书记载了这样的文字,“双方证据均不能证明养殖损失。发表于《××渔业》上的《××省扇贝养殖业调查报告》的作者系当地养殖监测站工程师,报告具有参考价值。本院参考上述调查报告并结合实地考察,计算养殖损失”。

    知识社会学的深刻洞见,知识的获取与经历相关。我国法官基本属于职业制法官,“走的大致是高中、大学本科……缺乏社会经验、政治经验;专业学法律,缺乏对自然和社会科学知识的了解”[20]。换言之,我国法官的成长之路决定其注定缺乏必要的背景知识。转型期中国的许多纷争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于此情形,法官要权衡妥当的裁判方案,自然要俯下身认真聆听。至此我们开凿出庭审的又一隐含功能,运用权力发现知识,这可以成为福柯的“运用权力会源源不断创造知识”[21]的推论。

    这亦是对本文方法的证成。对文学作品的多维度解读,无疑有利于弥补法官经历局限造成的智识偏食。只要“学会一种在表面上不相干的问题之间找到相似之处的能力”[22],结合善感的心、纯净的眼和勤思的脑,那么“一个与审判或其他法律场景毫不搭边的小说情节却与法律修辞和法律推理遥相呼应”。[23]

   

    结论

    提升法官庭审驾驭的能力,是以庭审为中心的题中之意。通过对《我不是潘金莲》若干场景的抽丝剥茧,我们提炼出五项庭审驾驭的实践知识,即揣摩当事人的性格禀赋、行使释明权应审慎中立、促成案情的想象性重构、聆听普通人的常识洞见和权衡妥当的裁判方案。这项工作并不讨巧,实践知识的习得性使得任何概括都难免陷入这样的境地,看上去似乎有点儿道理,细想之后发现仍然不知道该如何做。就此而言,本文研究方法不再是仅为观点提供注脚,更是让理论获得行动力的有机构成。文学意象的点化功能对于实践知识的获取和传播具有比较优势,实践知识的可意会性为法律与文学的题域扩展提供另一种可能,实践知识与文学作品之间存在双方成全的内在关联。

    本文对于制度构建的实践意蕴,其一,从文学中挖掘司法实践的有益养分,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另一种思路;其二,初任法官的养成离不开学徒制,以成为法官为职业追求的法官助理需通过适当方式参与庭审,接受老法官的口传心授;其三,在入额法官绩效考核的制度背景下,应对法官进行制度化的在职教育,扩容法官的背景知识和人文素养。

 



[1] 塞缪尔·约翰逊,英国作家。

[2] 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前者是哲学家的知识或者说是‘科学’,后者是经验主义者的知识或者说是‘艺术’”。【英】彼得·伯克著:《知识社会史(上卷))》,陈志宏、王婉旎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88页。

[3] 卢扬、王嘉敏著:《<我不是潘金莲>的方圆视角》,北京商报20161122日。

[4] 2015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5] 苏力著:“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载《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页。

[6] 参见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3页。

[7] 苏力著:“知识在法律中的力量”,载《法学》2002年第12期。

[8]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波斯纳法官司法反思录》,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49页。

[9] 韩红俊著:《释明义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10] 我国现行法规定了释明权行使的若干种方式,如告知、询问、说明、提示、解释等。参见杨小利、于四伟著:“法律释明权的正当行使”,载《人民司法》2016年第16期。

[11] 张卫平著:“民事诉讼 ‘释明’概念的展开”,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二期。

[12] 详见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3页。

[13] 【美】本杰明·N·卡多佐著:《法律科学的悖论》,劳东燕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9页。

[14] 陆而启著:《法官事实认定的心理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71页。

[15] 苏力著:“一直试图说服自己,今日依然”,载《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3期。

[16]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与文学(增订版)》,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17] “‘法律人思维’则要求所有人都必须进入法律教义编织的世界……法律人就是要用自己的规则、信条、判断和结论来改造世界……这不是教育,这是洗脑”。参见苏力著:“法律人思维?”,载《北大法律评论》2013年第14卷第2期。

[18]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与文学(增订版)》,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3页。

[19] 案例原型由本文作者承办,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参考性案例。

[20] 苏力著:“经验地理解法官的思维和行为”,载《法官如何思考》,【美】理查德·波斯纳著,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1] 【法】米歇尔·福柯著:《知识考古学》,谢强、马月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

[22] 【美】托马斯·库恩著:《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导读17页。

[23]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与文学(增订版)》,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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