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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不执行
作者:王莹  发布时间:2018-08-06 14:52:39 打印 字号: | |

“法官,你告诉我,这判决书有什么用?为什么案子都判了这么久了,还拿不到赔偿款?你们法官都在干什么?”面对这样的质问,天津海事法院的执行干警们内心充满了无奈和委屈。

看到这里,你可能会感到疑惑,为什么法院已经判决了却拿不到赔偿款?是不是法官没有尽力调查?为什么执行干警会无奈和委屈?……首先,我们要科普一个知识点:就是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能否实现,除了取决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否得力等因素之外,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

我们再回到文章开头,这样的质问发生在下面这件典型案例中。

基本案情:本案为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原告李某(死者陈某之妻)、陈某旭(死者陈某之子)、陈某库、高某(死者陈某父母)的亲属陈某为被告潘某的雇员,陈某在受雇期间驾驶被告郭某的快艇出海溺水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确认死者陈某与被告潘某系雇佣关系,被告潘某应该对陈某溺水身亡事故承担70%的责任,陈某有30%的责任,最终确定被告潘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住宿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462317元;二审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执行情况:本案2017614日立案执行,执行法院立即进行了财产调查工作:网络查控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潘某没有任何财产;天津市房管部门查询潘某无不动产登记,赴被执行人户籍地黑龙江省集贤县调查,因潘某十三岁时从原籍外出闯荡,户口已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地没有房产等财产;赴被执行人现住地天津市东疆港自贸区查找财产,潘某住在废弃工地的临时彩钢房内(2018年该临时彩钢房被有关部门拆除),屋内没有可供变卖的财产,边防派出所调取证据显示潘某有一条6米长小木船,因无证照不能变卖;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户口已被注销,系统中实际不能对被执行人采取此项措施;几经催要,潘某分两次托人各送来500元钱,共计1000元,201818日,申请人高某等来院时当场发还给高某;201867日在潘某户籍地农商银行扣划潘德君名下账户存款3480元。被执行人潘某现年66岁,目前无收入,居无定所,四处流浪,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四申请执行人所在村民委员会证明,申请执行人陈某库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和皮肤病;申请执行人高某患高血压、心脏病和癫痫等疾病(201818日在来本院时癫痫发作,全身抽搐并口吐白沫);申请执行人李某体弱多病,无专业技能,农闲时靠打零工补贴生活;申请执行人陈某旭仅7岁需抚养;2016年家庭遭受火灾,所有财产和房屋(包括病历和医疗单据)等全部烧毁,家境贫寒,全家仅靠八亩农田为生,没有得到其他救助和赔偿。执行法院根据《天津海事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四申请执行人申请了司法救助金,并已发放到其四人手中。

典型意义:从执行查明的情况来看,被执行人自始就无赔偿能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穷尽所有执行手段后仍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执行不能”。

上述案例为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即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在上述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天津海事法院的执行法官们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一遍又一遍地进行沟通,多次奔赴实地调查,协调当地职能部门解决各类问题,仅执行工作记录就密密麻麻写满了一个记录本。在春节期间,更是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家中困境,目前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干警们顶风冒雪五千里为申请执行人送去了慰问品。在面对每一件“执行不能”案件时,执行干警们均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和工作热情,发扬吃苦耐劳的优良传统主动加班加点,冒酷暑、战高温,北上东北、甘肃,南下广东、海南,为了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实现心中的诺言,他们执着笃行。

由此可见,“执行不能”案件并不是不执行,而是恰恰相反,执行干警们要比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还要付出更多的人力和精力。

2016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基本解决执行难”到全国各级法院下决心大力度解决执行难,再到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天津海事法院坚持五个进一步、采取五项措施靶向解决执行工作存在的短板和难题。

现“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行动已进入决胜阶段,海事法院的执行干警们有信心、有决心,以利刃出鞘、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夺取“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的最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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