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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担当作为破解填海造陆非诉执行难题维护海洋生态文明
作者:杨玲  发布时间:2018-08-15 14:10:59 打印 字号: | |

天津海事法院多年以来,一直致力于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维护海洋生态文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2017年开始,国家海洋局经国务院批准授权,对沿海11个省区市开展了围填海专项督查,对河北、福建和广东3省开展例行督查。督察组向河北省反馈专项督查情况指出,河北省存在对国家有关围填海管理制度、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围填海行政处罚流于形式,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薄弱环节四大问题。为落实整改措施,2018年唐山市曹妃甸区海洋局先后向天津海事法院递交33份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违法进行填海造陆的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涉及用海面积400多公顷,已完工程项目造价数百亿元。接到行政机关申请后,天津海事法院从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大局出发,勇于担当,积极受理,并在全国海事法院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大胆实践采用裁执分离形式,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交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实现了上述系列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是勇于担当履责,以实际行动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整个生态系统建设中的重中之重,天津海事法院作为守护渤海湾的三家海事法院之一,承担着卫护河北、天津海域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职能。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在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海事海商案件和海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天津海事法院自觉把海事审判工作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依法保护海洋经济相关权利人合法权利,制裁破坏海洋环境行为,在促进辖区内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唐山市曹妃甸区海洋局先后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非诉强制执行33个案件,系曹妃甸海洋局为落实国家海洋局对河北省进行海洋督查后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而形成。在认真深入审查相应证据材料后,确认被执行人存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占用海域进行建设的情形。但是目前国内沿海各省违法填海造陆情况比较普遍,尚未发现有海事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天津海事法院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大局出发,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积极履行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司法责任。经过认真审查,除7件申请超出法定期限,并作出了不予受理裁定外,对于26件决定依法受理,坚决维护海洋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积极开展走访和调查,克服机械办案。行政非诉审查类案件,通常仅需审查行政主管机关处罚程序是否合法、违法事实是否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而不需要进一步的现场走访调查。但天津海事法院在这一系列案件立案时,通过初步审查申请材料和向申请人了解情况,认为不应按照简单案件对待。在立案和审理过程中,告申庭审判人员多次赴曹妃甸非法用海区域现场勘察,向当地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查非法用海情况。最终发现众多的涉案工程非法用海规模很大,达400多公顷,已投入数百亿元,虽未取得海域使用权,但工程建设目的是为了满足曹妃甸工业区建设的需要,落实当地政府工业区整体规划,如部分涉案项目为市政管网、公共道路、港口码头等。涉案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和工程投资计划均有政府主管部门批复。非法占用海域的有市政道路、管网、码头、工厂等大型设施,每个项目投资大都在上亿元或数十亿元,上述设施如由法院强制拆除,极有可能产生如下困境和后果:1.由于被执行人投入巨大,有可能造成暴力抗法,导致群体性事件。2.此类海上设施的拆除,需要专业的施工手段,而法院却不具备这样的能力。3.拆除后无法恢复海域原状,反而会因拆除过程导致二次海洋生态破坏。4.拆除既有设施会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国有资产流失。5.党中央、国务院将要就全国非法“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出台政策,采取补救措施,在相关政策出台前,如法院组织强制拆除,有可能造成不必要且不可逆的损害。天津海事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多重因素,决定从服务和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积极寻求最佳司法解决方式。经过走访调查发现,海洋行政主管机关对相关政策掌握充分到位,对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如何执行、执行是否到位的认定,当地海洋行政机关掌握着认定标准和政策界限以及每个案件具体历史成因,且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具备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能够取得由法院组织实施强制执行无法达到的社会效果。采用裁执分离形式,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交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是解决该类非诉执行执行案件最优的选择。


三是深研法理,勇于突破,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当前司法实践中,非诉强制执行案件,以法院组织实施方式为主,交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为例外。法律明文规定可交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仅限于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于其他领域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依据,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填海造陆所做行政处罚决定交由政府机关组织实施,更是没有先例。天津海事法院经过认真研究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在通过行政强制法的审议报告中曾明确指出,给法院改革探索由法院作裁定、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裁执分离的强制执行模式留有空间;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等有关机关也明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拓展裁执分离适用范围。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考虑社会效果,在没有先例的前提下应大胆尝试和探索裁执分离方式。对于填海造陆所做行政处罚决定申请非诉执行的申请采取裁执分离的方式是符合立法原意和当前司法政策方向的,是合法的。作为申请人的行政机关最初明确表示对于裁执分离方式不能接受,天津海事法院告申庭法官经过与申请人反复沟通,从裁执分离方式的法理依据和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社会效果方面,阐明裁执分离方式的可行性与合理性,最终使曹妃甸海洋局接受了这种执行方式。天津海事法院最终对于受理的26件案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交由曹妃甸海洋局组织实施的裁定。


近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要求,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和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天津海事法院的作法契合了国务院最新文件精神,体现了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实现了案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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