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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建立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
作者:曹永根  发布时间:2019-07-29 15:18:14 打印 字号: | |

为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落到实处,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石福新带领告申庭干警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沟通,研究建立海事纠纷调解工作机制。日前,我院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功签署《关于建立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合作纪要》。

此份合作纪要明确了海事纠纷委托仲裁调解是指由天津海事法院将当事人诉至本院的海事海商等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委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诉讼外调解的争端解决方式。我院可以委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的海事纠纷案件包括:(一)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三)船舶买卖、建造、修理、拆解合同纠纷;(四)租船合同纠纷;(五)船舶融资合同纠纷;(六)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七)海上救助、打捞、清污及港口作业纠纷;(八)其他适宜通过委托调解解决的纠纷。此外,合作纪要还明确了委托调解的原则、范围、适用条件、程序启动、调解的处理方式等方面的内容;并探索了仲裁保全、仲裁裁决执行和其他工作机制。

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的建立,推进了京津冀地区海事海商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完善了海事纠纷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衔接,促进了海事司法与海事仲裁的良性互动和互补,能够共同提升海事司法与海事仲裁的公信力,为公正及时解决海事矛盾、妥善化解海事纠纷开辟了新路径。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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