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酒驾、醉驾的新闻频频出现。比如,黑龙江省伊春市森工集团原党群工作部部长、工会副主席殷广慧等人酒后驾车,阻碍干预公安机关执法查处,就引发广泛热议。
伊春市纪委监委在上月底对涉案人员做出严肃处理,殷广慧及其妻子、女儿、女婿等人受到包括党内撤职、政务撤职等在内的处分。
记者梳理发现,除了黑龙江,山东、河南、四川等地也有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被纪委监委公开通报。他们当中,既包括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农村党员,也有国有企业员工、公立医院医生,处分类型从党内警告到醉驾严重触犯刑律而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那么,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除了法律上的制裁,还会受到纪检监察部门的何种党纪政务处分?
一人酒驾全家 " 营救 ",多人受严处
据公开报道:2019 年 6 月 10 日晚,黑龙江省伊春市森工集团原党群工作部部长、工会副主席殷广慧酒后驾车被铁力市交警发现,其拒不配合执法,拒绝出示证件和接受酒精检测。
殷广慧的妻子王君华是铁力市人大原党组书记、主任,她随后给铁力市公安局原局长张庆忠打电话,托请帮忙处理。女儿殷宪超是铁力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其女婿邹欣健是铁力林业局原纪检岗位干部,两人不久赶到现场阻碍执法。
随后,张庆忠赶到派出所,下令 " 暂缓处理 ",未对殷广慧进行酒测,让其离开派出所。6 月 17 日,铁力市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殷广慧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6 月 27 日,伊春市纪委监委对涉案人员做出严肃处理:殷广慧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和政务撤职处分;王君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撤职处分;张庆忠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和政务撤职处分。邹欣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调离纪检干部队伍。殷宪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且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多地党员和公职人员因 " 酒 " 受处分
除了上述性质比较特殊的案例,仅去年一年,黑龙江省就公开通报了至少 13 起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被处分案例。
比如,哈尔滨道里区人防办原主任、党支部书记夏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18 年 1 月 6 日,法院判处夏晶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1 万元。夏晶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另外还有哈尔滨市水政监察局副局长王岩木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 2000 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6 个月,驾驶证记 12 分的处罚,纪委对王岩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等。
在中部城市湖北省十堰市,今年 2 月,纪委监委部门就通报了 5 起党员干部相关案例。
十堰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原局长余海涛醉驾,经检验,驾车时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 211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余海涛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余海涛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相比醉驾,对于酒驾的处分,则相对较轻。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柳陂派出所民警付克龙酒驾,竹溪县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副队长夏彦酒驾,竹山县溢水镇中心学校教师袁怀群酒驾,除了公安部门给的处罚,纪委监委分别给予他们党内警告处分。
除了上述几个城市,潇湘晨报记者梳理发现,四川、山东、河南、湖南等地均有党员干部或者公职人员因酒 " 挨板子 " 的案例。
解读
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处理结果为何各不相同
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除了法律上的制裁,为何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这些处分的依据又是什么?
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比如 "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
那么为什么对酒驾、醉驾的处分,有的是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而有的则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呢?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 "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 的规定,酒后驾驶行为与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定开除党籍。大多数情况下,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 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监察体制改革后,监督范围扩大到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就包括对公职人员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