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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书】天津海事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白皮书
  发布时间:2019-09-18 10:00:00 打印 字号: | |

前   言

 

2016年3月13日,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代表全国法院作出了“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庄严承诺。对此,天津海事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按照最高法院和市高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统一部署,以敢打必胜的勇气和信心亮剑执行难,举全院之力保障执行工作稳步推进。三年以来,天津海事法院干警三军用命、各部门通力配合、社会广泛参与,执行人财物保障全面增强,执行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日益完善,执行协作联动机制不断健全,涉民生和跨地域执行成效显著,社会各界对海事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同感进一步提升。 

一、执行质效情况

2016-2018年,天津海事法院累计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239件,执结1189件,结案率达96%,终本案件合格率达100%。受理跨地域执行案件830件,跨地域执行案件占收案总数的67%。执行案件平均办理期限由118天降至80天,执行效率大幅提升。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295人次,限制高消费376人次,限制出境41人次,执行威慑力进一步增强。拍卖船舶、房产、货物40余次,网拍率达100%,溢价率最高达465%,执行拍卖工作成效显著。

 

二、主要工作举措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努力强化使命担当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天津海事法院党组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强化使命担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扎实推进“一把手”工程,全面加强对执行工作的指挥领导,院党组周密部署,严格督查,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各项工作安排落实到位。执行局紧紧围绕“四个90%、一个80%”核心指标,实行挂图作战、倒排工期、对标对表、自我加压,面对节点多要求严、时间紧任务重的考验,广大执行干警始终保持抓铁有痕的顽强作风和时不我待的昂扬斗志,发扬连续作战精神,迎难而上,履职尽责,全身心投入到执行攻坚战中。全院各部门统一思想,自觉树立“立审执一盘棋”和“全院大执行”观念,通力配合,众志成城,完成执行工作各项要求。

(二)大力充实执行力量,全面增强执行保障

一方面,注重选配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突出的干警充实到执行工作一线。“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期间,我院执行局新增一线办案人员7名,人员调配后,执行在编干警达到15人,占全院在编干警的16.48%,员额法官7名,占全院员额法官的21.88%。执行干警按照“团队化”运行模式优化组合,形成以员额法官为核心的三个执行团队,并成立线上、线下两个调查组。执行干警队伍年龄层次合理、专业优势互补、职责分工明确,有力地推动了执行工作的高效运转。另一方面,大力提升执行装备和执行指挥信息化水平。坚持各类办公资源、装备器械向执行一线倾斜,尤其在全院执勤用车相对紧张的情况下,优先为执行局配备执行用车4辆,并为每名执行干警配备了移动数据传输终端、执法记录仪、对讲机等大小单兵设备。另外,建设并启用了独立的执行指挥中心,以执行指挥中心为依托,实现了对执行行动的远程实时监控、指挥,提高了执行调度的信息化和集约化水平。

(三)健全执行工作标准,狠抓执行流程管理

加强执行标准化建设,强化规范意识,坚持制度引领,狠抓流程管理,不断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执行局先后制订了《强制执行措施适用细则》《执行查人找物工作实施细则》《执行信访管理规定》等文件,确保案件办理、信访接待、执行指挥等各项工作有规可循、有章可依。紧跟“互联网+”与司法办案深度融合的发展趋势,适时出台《拍卖工作管理规定》和《网拍实施方案》,引导并规范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狠抓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严格长期未结案件流程节点的监督、管控,收紧执行终本案件的审批,要求执行终本案件统一提交院审委会审议,提高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程度。

(四)合理采取执行措施,主动服务发展稳定

坚持服务大局,追求三个效果结合。高度重视执行攻坚与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建设及服务改善民生、优化营商环境等重要战略、政策的有效衔接,实现了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大力开展涉民生专项执行行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海上沉船导致十二名船员死亡的案件、陈尸三年的海难案件等的妥善处理、成功执结,受到上级法院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在处理跨地域执行案件中,坚持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中,执行干警成功化解双方对立情绪,调整债务履行期限,被执行人特地从北京送来“将心比心话如春风,急人所急谦抑执行”的锦旗。另外,我院主动发挥海事司法服务保障职能,积极为天津经济和航运市场发展提供助力。在2018年11月执结的一起船舶抵押权纠纷案件中,在涉案船舶即将被拍卖的关键节点,经过我院执行法官多方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最终涉案船舶撤拍,实现了船舶继续运营、债务履行完毕的双赢局面。

(五)密切加强协作联动,有效凝聚执行合力

不断深化与津冀地区地方党政机关、法院及涉海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参与营造“党委领导、人大政协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执行合力不断增强,联动效果显著提升。为解决海事司法地域管辖范围广、跨地域执行案件多的突出问题,我院与唐山、秦皇岛、沧州等地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司法协作机制,并在异地执行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合作。2018年5月,在河北黄骅法院的配合协助下,我院执行局干警成功在黄骅市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实现了我院异地拘留的突破。另外,为提高海事执行案件中船舶扣押和处置效率,我院与天津、河北等地海事部门建立了船舶扣押协作机制,船舶司法扣押手续进一步简化,船舶处置实现高效化、便捷化。

(六)积极扩大新闻宣传,努力优化执行环境

做好执行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平台和渠道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努力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我院成立了执行宣传领导小组,并不断深化与天津日报、天津广播电视台等主流媒体的合作和互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参加新闻访谈等形式提高海事执行工作透明度,彰显执行威慑,传递正面声音。同时,大力拓展和创新执行宣传手段,提升执行宣传效果。借助天津航运中心、秦皇岛港、唐山港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作、发布了十二集《天津海事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纪实》专题宣传片,受到上级法院和社会舆论广泛好评,并充分利用“两微一端”等自媒体及海事法院官方网站通报执行工作动态,2016年以来,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执行宣传信息80余篇,发布微博200余条,社会各界予以强烈关注并积极评论、转发。2018年8月,我院执行干警经过五昼夜的艰苦奋战,在解决了船员集体讨薪、船东拒绝配合等问题后,成功将涉案万吨货轮“荣翔1”轮扣押至天津港,天津电视台《第一观察》栏目对案件进行了专题报道,该案入选中央电视台二十集纪录片《失信惩戒录》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等船员申请执行某船舶燃料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某等十名船员与某船舶燃料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经天津海事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某船舶燃料公司应向李某等十名船员共计支付船员工资15.5万元。某船舶燃料公司未在判决指定期间自动履行,李某等十名船员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未向天津海事法院报告财产,经执行法官初步调查,被执行人表面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4月下旬,执行法官获悉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某在黄骅市出现。在与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多次沟通协调后,决定对张某实施异地拘留措施。5月11日,在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配合下,天津海事法院将张某在河北省黄骅市拘留所予以拘留。拘留实施后,张某的家属主动找到法院将执行款项如数上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船员的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

典型意义本案是京津冀司法协作的典型案例。在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支持配合下,天津海事法院实现了对被执行人的异地拘留和羁押,取得良好效果。这是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区域法院密切配合、深入开展执行协作的成果体现。

案例二:李某等申请执行潘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陈某在受被执行人潘某雇佣期间,驾驶快艇出海溺水死亡。李某等四人为陈某直系亲属,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判决认定潘某应赔偿李某等四人各类损失46万元。由于潘某未在判决指定期间自动履行,李某等四人拒绝对陈某尸体进行火化。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了解到,被执行人潘某年近七旬,无固定工作,居无定所,身患多种疾病,自身生活无以为继,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财产可供执行。

经研判,申请执行人缺乏生计、生活困难,符合申请司法救助条件,经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申请执行人给予救助。由于救助金额相对较少,申请执行人坚持让潘某全额赔偿,并认为,既然已经判决,法院就要完全执行,不愿接受司法救助。为此,执行法官先后三次远赴东北申请执行人家中,往返8000余公里,释明法律,打通心结,最终使申请执行人接受司法救助,息诉罢访。

典型意义司法救助是国家对困难当事人的一种救济,体现了党对群众的关怀,但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不愿正视执行不能情况的客观存在,要求法院兑现因客观障碍而不可能完全实现的利益,不接受司法救助,乃至进行闹访,从受害者变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本案执行法官以诚恳的态度,善意的理念,妥善运用司法救助措施,化解矛盾,促成理解,保障了社会和谐秩序,实现了司法救助的应有功能。

案例三:某物流公司申请执行某矿产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天津某物流公司与某矿产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经天津海事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某矿产公司应赔偿天津某物流公司损失共计170万元。某矿产公司未在判决指定期间自动履行,天津某物流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经过深入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虽然有真实的还款意图,但企业正处于经营调整的关键期,如果本次经营调整顺利完成,将会彻底解决本案的纠纷。被执行人希望法院能够给予信任和支持,暂缓采取强制措施,使公司渡过难关。执行法官获悉这些情况并充分核实以后,居中促成双方和解,对被执行人暂缓采取强制措施,直到被执行人经营调整完毕、转型成功。2018年4月13日,被执行人将160万元执行和解款项一次性支付完毕。

典型意义在宏观经济爬坡过坎、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部分企业面临转型升级、资金周转困难等现实问题。本案采取“放水养鱼”的执行方式,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又能够结合被执行人实际情况,做到强制执行与灵活执行相结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浦某等船员申请执行某船务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浦某等四十三名船员与黄骅市某船务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经生效判决认定某船务公司应赔偿浦某等四十三名船员工资共计346万元。因某船务公司未在判决指定期间自动履行,2016年11月21日,浦某等四十三名船员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迅速展开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公司的整体财务状况,确认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公司管理混乱、财产流失严重,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导致船员工资不能得到偿付。在此情况下,执行法官果断加大执行力度,对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振大5”轮、“振大8”轮、“振大9”轮三艘船舶同时进行扣押,并妥善将船舶移泊至安全地点。2016年12月上旬,船舶交易行情上涨,执行法官快速推进评估拍卖程序,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三艘船舶均顺利成交,溢价率均超过了200%,最高溢价率达到了465%。2017年农历春节前,四十三名船员工资全部兑现。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民生执行领域的典型案件,案件从执行立案到发放执行款只历时2个月,采取了三方面的典型执行措施:一是强力扣船。虽然申请债权估算低于三艘船舶的价值,但考虑到被执行人的现实情况及船员工资优先权的法律依据,本院果断将三艘船舶同时扣押。二是严密组织。执行法官以最快速度完成了船舶移泊和评估拍卖工作,抢抓了有力的市场时机,使船舶拍卖取得较高溢价,最大程度保护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利益。三是民生为先。债权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执行法官在第一时间向船员发放执行款,保证船员及时拿到工资,回家过年。

案例五:沧州某银行申请执行沧州某海运公司、天津某物流公司、周某荣、周某艺船舶抵押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沧州某银行与被执行人沧州某海运公司、天津某物流公司、周某荣、周某艺船舶抵押权纠纷案,经天津海事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沧州某海运公司应向沧州某银行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2900万元。沧州某海运公司未在调解书指定的履行期间自动履行,沧州某银行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沧州某海运公司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荣翔1”轮脱离管理并下落不明。2018年8月,该轮突然出现在唐山港,执行法官立即登轮进行强制扣押。船上多名船员声称自己是实际船东,对法院扣船提出异议,极力阻挠执行工作,现场对抗情绪强烈。经查,该轮由福建多名渔民集资购买,挂靠在被执行人名下运营。鉴于此情况,法院未强行动用警力遣散船员,而是在妥善处理了船员工资等诉求之后,成功将该轮从唐山港移泊至天津港扣押。

在随后的执行工作中,执行法官了解到,沧州某海运公司因所属其他船舶的海难事故产生了巨额赔偿,致使公司资金紧张,进而导致“荣翔1”轮无法正常偿还银行贷款。集资买船渔民为避免集资款无法收回,强烈请求法院不要拍卖船舶,但申请执行人迫切希望尽快实现合法债权。执行法官综合权衡案件情况,准确把握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成功引入案外第三方代被执行人偿还银行贷款,并促成被执行人、集资渔民与第三方签订了船舶托管协议,通过运费抵债分期偿还的方式妥善化解了纠纷。

典型意义本案中,执行法官没有简单地将扣押船舶一卖了之,而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引入第三方融资平台,通过细致缜密的工作,实现了申请执行的银行、被执行企业和实际出资的渔民“三赢”的效果。

案例六:舟山港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某煤化公司港口作业纠纷案

基本案情舟山港某公司与天津某煤化公司港口作业纠纷案,经宁波海事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天津某煤化公司应向舟山港某公司支付各类费用1760万元及利息。天津某煤化公司未在判决指定期间自动履行,该案件于宁波海事法院立案后委托天津海事法院执行。

执行法官查明,天津某煤化公司因巨额外债无法偿还而长期歇业,多家法院将其列为被执行人,涉及未能执行到位的金额高达4亿元。通过深挖细查,执行法官敏锐地捕捉到该公司有一笔2600多万元到期债权的线索,并立即向次债务人镇江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成功对该债权予以保全,实现了对该债权的首封。经执行法官居中调解,申请执行人和次债务人达成了本息合计2200万元分期付款和解协议。

在债权保全期间,被执行人擅自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案外人邹某,邹某以债权人身份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次债务人镇江某公司。同一债权出现两家法院同时执行的冲突,次债务人镇江某公司被迫暂缓履行债务。此后,邹某和申请执行人均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程序。在异议审查期间,天津海事法院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保持密切联系。2018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确认,被执行人天津某煤化公司和邹某的债权转让在天津海事法院保全范围内无效,次债务人镇江某公司应优先履行天津海事法院执行的涉案债务。2019年3月,次债务人镇江某公司依和解协议将2200万元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在被执行人债务众多的执行案件中,执行法官细致入微地进行调查,及时跟进各种线索,并把握先机采取执行措施,是对申请执行人合法利益的最大保护。

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擅自转让债权是规避执行的常用方法之一,同时也易造成不同法院同时执行一笔债权的冲突。本案中,执行法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准确地采取执行措施,同时,主动加强与外地法院的沟通联系,通过司法联动,最终使被执行人通过债权转让来规避执行的意图落空,对同类型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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