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18年全国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我院告申庭张俊波法官承办的陈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公司等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入选。
陈某某系“宁高鹏3368”轮的所有人,为节约经营成本,她雇佣三名无适任证书的船员驾驶该轮,导致该轮存在配员不足、船员不适任的安全隐患。2016年3月,该轮在长江岳阳段触碰中海油湖南销售有限公司岳阳油库码头。事后海事行政机关认定“宁高鹏3368”轮对事故负全部责任。2017年12月,陈某某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船员没有适任证书、船舶未达最低配员,船舶不适航属于除外责任为由,拒绝赔偿。陈某某遂向我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我院依法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长期以来,很多从事内河货物运输的企业、个人为降低经营成本,雇佣不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或不按最低配员标准配备船员,给内河航行安全造成了严重隐患,损害了内河航运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长江经济带的建设。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社会示范效应明显,对于强化内河航行安全意识,促进内河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