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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关于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海事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2-10 18:25:47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批示,认真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委政法委及上级法院相关部署,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海事司法服务保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落实防控要求,保障疫情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对疫情防控期间拟开庭、听证等的案件进行逐案排查分析,条件允许的,延期开庭,避免不必要的人员流动聚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由于身体不适、隔离观察或接受治疗以及交通不便等原因,难以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确有必要开庭的,可以利用互联网开庭。

2.对于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完成调查、举证的,允许当事人延长相关期限。

二、建立绿色通道,为疫情下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

3.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天津法院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在线保全中心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平台在线开展立案、财产保全、缴费、阅卷、调解、法律咨询等活动。开展邮寄立案,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邮寄的诉讼文书,及时审查受理。

4.对涉及疫情防控的案件,加强诉前调解,着力化解矛盾纠纷。符合立案条件的,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对受疫情影响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免、缓交诉讼费。

三、研判疫情影响,妥善审理各类与疫情相关案件

5.加强保全审查,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审慎采取保全措施,不得影响防疫物资正常生产。对服务疫情防控的船舶等运输工具的保全,不得影响防疫物资的正常运输。对于保全中担保与反担保的条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酌情放宽审查。

6.对于疫情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租赁、海上工程建设、船舶建造、海事金融、货运代理等各类合同纠纷,要加强对案件受疫情影响相关事实的调查了解,审慎研判,公平裁判。对旅客运输、船员劳务等关系下的涉疫人身损害纠纷,要依法审慎分析原因、性质,科学判定各方责任。

7.要妥善处理涉外案件,充分了解疫情对案涉国家和地区的影响,审慎做好送达、保全、开庭、裁判各环节工作,彰显公平正义,提升海事司法国际影响力。

四、精心合理安排,做好疫情防控中的执行工作

8.充分发挥网上查控系统作用,大力开展网上查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涉及疫情防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措施,充分体现善意执行理念,实现执行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加强诉源治理,保障平安稳定疫情防控秩序

9.加强与海事行政机关和相关行业沟通,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受疫情影响情况,对可能发生的纠纷做出预判、预防。加强与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司法与行政的协同治理效能。加强调研工作,深入研究疫情期间各类纠纷的法律关系、矛盾特点,做好审判工作的应对准备。

10.积极利用线上调解手段、有效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平稳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派出法庭作用,把因疫情引起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天津海事法院

                  二年二月十日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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