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即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特殊程序即在特殊情况下,由县级(含)以上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党员的纪律处分。实践中,对企业、农村、机关、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中的普通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履行一般程序的比较常见。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程序下,临时党支部没有处分决定权。临时党支部由执行某项临时任务的党员组成,党员临时在这个支部过组织生活。他们的组织关系仍在原来的党组织。由于临时党支部在组织上的临时性,它所担负的任务与正式党支部的任务也就有很大的不同。临时党支部没有对违纪党员执行纪律处分的职权,因此不能对违纪党员作出处分决定。确需给违纪党员处分的,可以临时党支部名义将该违纪党员的违纪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上级党组织或转交违纪党员所在党组织,由他们决定是否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及给予何种处分。
对于担任较高职务的党员,多数是按特殊程序办理的。例如,省纪委审查副厅级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由省纪委直接决定其纪律处分,并报省委批准,不走支部大会决定程序。
特殊情况是指哪些情况?
1996年中央纪委《关于对党章第四十条第一款所称的“特殊情况”如何理解的答复》明确规定,“特殊情况”包括:
(1)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
(2)所在的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
(3)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
(4)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撤销或合并,无法作出处理的;
(5)跨地区、跨单位的案件需由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作出处理的;
(6)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
(7)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
2001年,中央纪委对《关于农村基层党支部没有条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进一步规定,在个别村党支部由于农民党员外出务工等原因,致使没有条件召开支部大会,不能按规定形成支部大会决议,无法讨论决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问题的情况下,对违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应当由县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处分决定。但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需要注意的是,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根据党章的上述规定,党组由“指导”改为“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并且有权讨论和决定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由于党组具有了处分党员的权限,处分违纪党员的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也需相应地调整和变化。
例如,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工作三个流程图(试行)》《中央纪委对〈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等规定,派驻纪检组对驻在部门司局级以下干部违纪问题调查结束后,由于党组、纪检组均无党纪处分决定权,纪检组需向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纪委)提出党纪处理建议,并移送有关案件材料,此后再将案件交由支部大会决定,并报机关党委,由机关党委征求党组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处级以下干部的党纪处分,由机关党委批准,报中直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备案;
(2)对司局级干部拟给予党纪重处分的,经中直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报中直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3)对司局级干部拟给予党纪轻处分的,报中直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批准,并报中直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在党组具有处分权后,上述程序也应进行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