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某为其所有的“宁高鹏3368”轮向人保高淳支公司投保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人保南京分公司签发保险单。该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由于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保险人不负有赔偿责任。2016年3月13日,“宁高鹏3368”轮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触碰事故,事发时在船船员三人均无适任证书。岳阳海事局认定该轮当班驾驶员未持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违规驾驶船舶、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该轮对上述事故负全部责任。陈某某就事故损失向人保高淳支公司提出保险理赔。人保南京分公司认为,船员操作不当是导致发生触碰的直接原因,且船员没有适任证书、船舶未达最低配员标准,船舶不适航属于除外责任,故有权拒绝赔偿。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很多从事内河货物运输的企业、个人为降低经营成本,雇佣不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或不按最低配员标准配备船员,给内河航行安全造成了严重隐患,损害了内河航运经济健康有序发展。2016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展开有序良性竞争,指引港口、航运、造船企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质量意识,为平安黄金水道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支撑。该案依法认定涉案船舶未配备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属于船舶不适航,在船舶不适航与保险事故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依照保险条款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对于强化内河航行安全意识,促进内河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该案入选最高法院2019年发布的全国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