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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公司等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4-29 19:26:37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为其所有的宁高鹏3368轮向人保高淳支公司投保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人保南京分公司签发保险单。该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由于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保险人不负有赔偿责任。2016年3月13日,宁高鹏3368轮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触碰事故,事发时在船船员三人均无适任证书。岳阳海事局认定该轮当班驾驶员未持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违规驾驶船舶、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该轮对上述事故负全部责任。陈某某就事故损失向人保高淳支公司提出保险理赔。人保南京分公司认为,船员操作不当是导致发生触碰的直接原因,且船员没有适任证书、船舶未达最低配员标准,船舶不适航属于除外责任,故有权拒绝赔偿。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很多从事内河货物运输的企业、个人为降低经营成本,雇佣不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或不按最低配员标准配备船员,给内河航行安全造成了严重隐患,损害了内河航运经济健康有序发展。2016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展开有序良性竞争,指引港口、航运、造船企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质量意识,为平安黄金水道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支撑。该案依法认定涉案船舶未配备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属于船舶不适航,在船舶不适航与保险事故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依照保险条款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对于强化内河航行安全意识,促进内河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该案入选最高法院2019年发布的全国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责任编辑:w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