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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盛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沧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工程建设总局有限公司等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4-29 19:28:2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2年,沧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招标的方式,与中海工程建设总局签订施工合同,此工程分四项分包给天津津水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滨海玉利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盛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完成了主要施工项目。该工程于2014年9月全部交工验收合格,但工程进度款3600余万元、工程尾款8500余万元迟迟未能给付到位。2016年2月,天津市盛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的发包人、总包人、合同相对方等列为被告,就工程进度款、工程尾款先后在沧州中院起诉。工程进度款案一审判决后,河北高院发回重审。沧州中院审查认为此工程的两个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将两案一并移送天津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经两次开庭审理后组织调解,本案五方当事人及两名案外人顺利达成调解协议,现涉案1.21亿工程款已按期全部履行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五方当事人来自京津冀三地,事实复杂,处理难度较大。合议庭在调解过程中将两名被告在其他法院的两起执行案件的债权人一并组织调解,最终促使七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时也使两起多年未结的执行案件得以顺利解决。另外,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合议庭通过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使涉案农民工顺利在农历春节前拿到工资,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服务保障民生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该案入选天津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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