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5月,秦皇投资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中交一航局五公司经招投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8月,中交一航局五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河北港口工程公司。2014年4月,河北港口工程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中水龙秦皇岛公司施工。2014年6月,中水龙秦皇岛公司委托马某与原告福建兴港港务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及办理一切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所属的“兴港浚66”轮进行施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秦皇投资公司付款比例为57%。2017年5月,中交一航局五公司与河北港口工程公司进行竣工结算,付款比例为82%。2017年5月,河北港口工程公司与中水龙秦皇岛公司进行结算,付款比例为90%。原告为追讨工程欠款,诉至天津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决:中水龙秦皇岛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1991600元及利息;秦皇投资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给付责任,秦皇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后,涉案工程各合同相对方之间的工程款债权债务相应部分消灭。秦皇投资公司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海洋建设工程层层分包现象屡见不鲜,此类案件往往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给实际施工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案件公正、高效审理增加了难度。本案准确把握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明确了工程层层分包情况下各“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和方式,对于类案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精神是在不增加发包人责任的前提下,强化了对实际施工人及其背后农民工权利的保护,应适用于多层违法分包和转包的情形;第二,确定发包人的责任范围应考察各违法分包和转包合同的欠款情况,不应超过各合同中的最低欠款数额,否则将会损害该合同欠款方的权利,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补充责任;第三,“发包人”是一个相对概念,与实际施工人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总承包人、违法分包和转包的“发包人”,在未给付工程款的情形下也应承担“发包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