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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顺利达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海商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4-29 19:38:3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6年,中顺利达公司通过海永旺公司委托心言公司、邦海公司向天津中远公司进行订舱,将361个集装箱货物配载于泛亚公司营运的船舶。货物到港后,泛亚公司以心言公司存在欠款为由滞留了集装箱。证据显示中顺利达公司已经支付运费。2016年11月3日、22日、30日,为解决集装箱滞留问题,中顺利达公司作为乙方与天津中远公司、富景公司、秦皇岛中远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三份协议书,约定“鉴于邦海公司及心言公司未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运费及港杂费,中顺利达公司同意代为支付2361063元”。后中顺利达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并于2016年11月30日前陆续取回被滞留的集装箱。2018年7月20日,中顺利达公司以其所支付的款项并非其债务、系在集装箱被滞留情况下无奈支付为由,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前述三份协议。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因被拖欠运费等相关费用而滞留托运人货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认为泛亚公司无权留置涉案货物,其滞留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已经构成胁迫,中顺利达公司在此种情况下签署的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但其应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归于消灭。本案具有以下意义:一是明确承运人应当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留置权,不能滥用权利给货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二是明确法律不保护除斥期间内怠于行使权利者,以引导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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