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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发布时间:2020-07-24 14:00:36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 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 炎疫情民事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 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 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充 分认识此次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重大影响,立足统筹推 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调节 社会关系的作用,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 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 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 态、化解在基层。在涉疫情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 件实际情况,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当事人 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的统一。 

二、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涉疫 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 适用条件。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 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妥善处理;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 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 任。 

三、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 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 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 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 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 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 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 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

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 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 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 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 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 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当事人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补贴资助、税费减免或者他人资助、债务减免等情形 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案件事实 的参考因素。

 四、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 的协调,支持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依规采用灵活 工作方式。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准确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 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 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 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相关劳动争议案 件的处理,应当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 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 

五、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经营者在经营口罩、护目 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药品时,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费者主张依法适用惩罚性 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依法中止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 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依法顺延诉讼期间。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 误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申请顺延 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 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当 事人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 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在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 满,根据该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八、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于受疫情影响经济上确有 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相应决定。对于确实需要进 行司法救助的诉讼参加人,要依据其申请,及时采取救助 措施。 

九、灵活采取保全措施。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 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灵活的诉 讼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 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十、切实保障法律适用统一。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涉 疫情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专业法官 会议、审判委员会的作用,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 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及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对下级人民法 院的指导,确保裁判标准统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转载链接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26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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