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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天津海事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流程节点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24 14:13:11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落实巡视反馈意见,加强天津法院司法工作标准的规范作用,努力解决我院审理周期较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天津法院审判流程管理标准》《天津法院审限管理标准》等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类案件首次开庭应当在法定审限的三分之一期限内进行。因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送达障碍、管辖异议、回避等情形,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首次开庭的,有庭长审批手续。

二、首次开庭审理后,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三、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分管院长批准。

四、合议庭评议案件,一般在庭审结束后 5 日内进行。因案情特别复杂、庭后需要进行协调、请示、核实查证等情形,需要推迟评议的,有庭长审批手续。

五、承办人在合议庭评议后 7 日内完成裁判文书的制作,审判长在 5 日内完成裁判文书的审批。需报庭长、院长审批的,庭长在 5 日内审核,主管院长在 5 日内作出决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在审委会决议下发 7 日内作出裁判文书。

六、需办理审限变更的案件,应当在法综系统上传下列材料:

1、申请中止的,有中止裁定书及送达中止裁定书的手续;

2、因上级法院调阅案卷扣除审限的,有上级法院调卷函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3、因公告扣除审限的,有公告报纸、公告缴费单或者电子公告稿件;

4、因鉴定扣除审限的,有鉴定机构出具的通知单或委托鉴定书。

5、因管辖权异议扣除审限的,有当事人的申请;

6、因调解扣除审限的,有双方调解申请或者有记载了双方申请调解意愿的笔录。

7、因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扣除审限的,有当事人的书面申请。

8、其他必要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七、以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为由申请审限扣除的,扣除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八、需中止案件审理的,应当组织开庭对中止事由进行查明,并在中止事由消除后的法定审限内结案。

九、涉外案件原则上应当于立案后一年内审结,下列情形应分别处理:

1、需进行涉外送达的案件,应当在传票确定的开庭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在传票确定的开庭之日仍无法确认送达的,应当在确认送达(含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2、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的案件,应当书面要求当事人在三个月内提交相关手续,逾期不能提交的,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的期限不计入涉外案件审理期限;

3、因法定事由需办理扣除、中止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流程办理审限变更手续,扣除、中止期间不计入涉外案件审理期限;

4、双方当事人均为国内当事人的案件,因包含涉外因素,需转为涉外案件进行审理的,应当层报分管院长审批后,转立案部门进行审限变更。

十、本规定由研究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审判流程节点审批表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