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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天津海事法院关于为我市“一基地三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7-24 14:35:33 打印 字号: | |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着力”重要要求,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充分发挥海事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我市“一基地三区”建设,自觉将海事审判工作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为“一基地三区”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市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改革开放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和市高院《关于落实“三个着力”重要要求 为我市“一基地三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具体意见》,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提高政治站位。建设“一基地三区”是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给予天津的功能定位,是深入推进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天津实施大矩阵的有机组成部分。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一基地三区”建设的四个《实施意见》,明确了加快“一基地三区”建设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组织保障,是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抓手和载体,对于加快实现中央对天津的定位有重要指导意义和推动作用。全院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将为“一基地三区”建设提供海事司法保障作为海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

2.针对天津发展面临多重国家战略叠加的历史机遇,以理念创新为引领,以促发展保安全惠民生为根本,以司法体制改革和法院信息化、标准化为抓手,以过硬队伍建设为保障,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天津实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3.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依法保障诉求表达渠道畅通,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丰富立案形式,充分考虑外地当事人窗口立案的困难,采取派出法庭和巡回法庭就地立案、邮寄立案等多种方式;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拓展网络立案形式,在立案审查、核实主体身份等方面方便涉外当事人、在船船员等相关主体行使诉讼权利,促进诉讼立案的多样化,切实提高立案审查效率,为当事人提供高效、智能化的立案渠道。

4. 依法审查诉前和诉讼中请求扣押船舶、船载货物等案件,防止因恶意诉讼影响船舶正常经营和企业生产。依法审查担保,对于保全行为可能造成的船舶营运损失和货物损失予以充分释明,引导被请求人及时提供担保;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灵活运用扣押在港和冻结船舶手续两种扣押方式,保护船舶合法运营权益和企业生产急需货物的流通。

5.依法审理船舶权属纠纷类案件,加强与船舶经营相关主体财产权益的保护。对于存在船舶挂靠和方便旗情形的,认真审查船舶建造、买卖中的出资情况,船舶交付和实际占有以及日常经营、船舶保险的购置等情况,对船舶所有权人进行审慎的判断。对船舶登记的对外公示效力予以充分考虑,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认定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侵权类案件的义务主体。

6.依法审理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案件,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激发船舶融资租赁市场的经营活力,充分发挥法律规范指引作用,为进一步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提供司法保障。依法认定为实现船舶买卖、船舶建造而订立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促进航运企业增强融资能力,缓解“融资难”问题。对于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业务中出现的船舶权属登记、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油污、船舶碰撞、回收船舶或者租金等法律问题,在依法审理的基础上做出总结和研判,促进船舶融资租赁行业的蓬勃发展。

7.依法审理航运金融、航运经纪、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船舶登记等新类型案件,加强对上述案件中新颖、疑难法律问题的调研;依法审理船舶运输、船舶管理等相关案件,规范航运市场活动,支持航运、金融领域的创新发展,为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提供高效司法服务。

8.依法审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合理平衡船员用人、用工单位、船员服务企业与船员的利益。正确认识船员劳动合同和船员劳务合同的区别,既要依法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船员用人、用工单位及船员服务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和管理权。船公司破产、船舶被拍卖的,依法审查船员工资在债权分配中的优先性,避免利害关系人通过虚构船员工资方式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9.依法审理航运和物流纠纷案件,促进现代国际航运物流业健康发展。准确把握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和航运欺诈犯罪的界限。依法保护国际贸易国内卖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目的港口无人提取货物、电放货物以及无单放货所引起的纠纷进行公平公正的审理和裁判。

10.妥善审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船舶进入养殖区等侵权类纠纷案件的审理,促进海洋环境保护,维护对外贸易和港航经济安全。依法界定船舶侵权损害赔偿和非法阻碍航路、非法养殖的区别,准确划分相关当事方的责任。充分运用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等手段,合理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损失数额。

11.妥善审理涉及天津港建设和发展的租赁、航运、仓储、贸易结算、劳务合作等案件,促进港口经济多元化、集群化发展。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慎处理,积极了解业务操作实践,对产生的法律问题依法裁判,统一审判尺度。为天津港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规范、指引作用。

12.依法审理涉海民营企业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涉海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获得公正、有序与和谐的生长条件与空间。加大涉海民营企业家产权保护力度,确保民营企业家安心经营。

13.加强涉外案件的审理,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涉海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正确适用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对依法应由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充分保障企业行使诉讼权利。充分发挥诉讼与仲裁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互补作用,加强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细化审查标准,确保经由中外仲裁机构确认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司法维护。

14.加强各类海事行政案件审理力度,监督和支持海洋执法活动,促进政务诚信和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使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纠正违法干预航运企业自主经营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行政行为,保护航运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公平竞争权。

15.加强执行工作,保障胜诉企业合法权益的实现。强化执行统一管理,充分利用执行查控系统做好财产保全工作,实现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船舶、车辆、证券、房屋、股权、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的查控,加强执行联动,优化执行资源配置,提升执行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执行惩戒措施,对已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及时屏蔽失信信息,对于受宏观经济形势及航运市场变化等引起的暂时经营困难而无法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所属船舶等财产的扣押、拍卖,依法采取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蓄水养鱼”的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

16.加强法制宣传。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庭审公开网、网络自媒体等平台,进行司法公开,宣传法治工作,以公开促公正。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适时发布海事审判白皮书、海事精品案例,梳理和分析海事审判工作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涉海、涉船企业依法经营,积极预防各类法律风险。

17.充分发挥秦皇岛审判庭、曹妃甸审判庭及黄骅港巡回审判庭和京津冀巡回审判点跨地域管辖的独特优势,加强法庭建设,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就地立案、开庭、调处和宣判,努力实现“便利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

18.紧密结合最高法院信息化建设“十三五”规划和天津法院司法改革、司法标准化建设需求,进行信息化 3.0版建设。为秦皇岛、曹妃甸、巡回三个审判庭连通法院专网,实现院本部与派出审判庭内网互联互通,所有法庭均建设为科技法庭,庭审实现同步录音录像。大力推进网上办公办案,实行网上审批留痕。将信息化建设与司法标准化管理相融合,利用信息化提升标准化工作管理水平,将标准化思维融入日常审判执行的各项工作、各个环节。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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