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着力”重要要求,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十三五”规划》,充分发挥海事法院审判职能作用,自觉将海事法院审判工作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为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四个自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充分认识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建设对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快实现中央对天津的定位的重要意义和推动作用。统一思想、牢记使命,始终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
2.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继续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庭审直播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让审判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监督,提升海事审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法治环境。
3.妥善审理涉及天津港建设和发展的租赁、航运、仓储、贸易结算、劳务合作等案件,促进港口经济多元化、集群化发展。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慎处理,积极了解业务操作实践,对产生的法律问题依法裁判,统一审判尺度。为天津港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规范、指引作用。
4.依法审理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案件,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激发船舶融资租赁市场的经营活力,充分发挥法律规范指引作用,为进一步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提供司法保障。正确认定为实现船舶买卖、船舶建造而订立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促进航运企业增强融资能力,缓解“融资难”问题。对于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业务中出现的船舶权属登记、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油污、船舶碰撞、回收船舶或者租金等法律问题,在依法审理的基础上做出总结和研判,做出风险防范提示,促进船舶融资租赁行业的蓬勃发展。
5.公正审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船舶建造、修理、改建纠纷等案件,维护正常航运秩序。妥善审理养殖、捕捞损害等案件,维护航运安全与用海权利的利益平衡。依法审理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责任纠纷等案件,合理确定海洋资源与生态污染损害赔偿标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6.依法审理航运金融、航运经纪、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船舶登记等新类型案件,加强对上述案件中新颖、疑难法律问题的调研;依法审理船舶运输、船舶管理等相关案件,规范航运市场活动,支持航运、金融领域的创新发展。
7.依法审理涉海民营企业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涉海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获得公正、有序与和谐的生长条件与空间。加大涉海民营企业家产权保护力度,确保民营企业家安心经营。
8.依法审理各类海事行政案件,监督和支持海洋执法活动,促进政务诚信和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使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纠正违法干预航运企业自主经营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行政行为,保护航运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公平竞争权。
9.加强涉外案件的审理,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涉海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正确适用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对依法应由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充分保障企业行使诉讼权利。充分发挥诉讼与仲裁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互补作用,加强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细化审查标准,确保经由中外仲裁机构确认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司法维护。
10.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准确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律,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自觉树立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意识,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时,通常应当适用国际条约;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严格根据条约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的目的以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进行解释,增强审判中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充分发挥域外法查明平台作用,借助互联网、图书馆等公共资源,积极拓宽域外法查明的途径。全面掌握域外法律的范围,探索域外判例、习惯等法律渊源的采信规则。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简洁、全面、严谨地论证说理,增强裁判的说服力。
11.加强执行工作,保障胜诉企业合法权益的实现。强化执行统一管理,充分利用执行查控系统做好财产保全工作,实现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船舶、车辆、证券、房屋、股权、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的查控,加强执行联动,优化执行资源配置,提升执行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执行惩戒措施,对已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及时屏蔽失信信息。对于受宏观经济形势及航运市场变化等引起的暂时经营困难而无法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所属船舶等财产的扣押、拍卖,依法采取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蓄水养鱼”的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充分发挥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的窗口作用,继续实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督促失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债务。
12.加强与高校的战略合作,推进审判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海事法院的工作特点,积极与高校开展战略合作,在海事司法审判理论研究、法律人才培养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培养优秀的海事法律人才。对海事司法审判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海事法律理论研讨中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高校以学术研讨等形式组织进行交流。对海事审判和理论中具有研究价值的问题,共同开展合作研究,相互提供学术理论研究资料和相关案例资料。在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培训、进修等方面开展一系列合作,不断提升审判人员司法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