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参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 》 ,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一般规定
1.院长、庭长应当依法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审判监督管理、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规范的要求履职尽责。
2.院长、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业务指导、队伍管理、工作管理职责。
3.院长、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审判业务指导;
(2)配置审判资源;
(3)部署综合工作;
(4)统一裁判标准;
(5)审核批准程序事项;
(6)保证审判质量效率;
(7)执行审判工作纪律和排除不当干扰;
(8)按照个案监督工作的程序、范围履行监管职责;
(9)在信息化平台对法官审判绩效进行客观反映的基础上,
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绩效作出综合评价;
(10)检查监督纪律作风。
4.根据监督管理权限,院长、庭长应当分层、逐级履行相关职责。
5.依照审判监督管理规定,应当由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或者程序审批事项,应当先经庭长、分管副院长审核。
6.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授权或者委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院长也
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庭长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7.经分管副院长同意,庭长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副庭长在本部门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8.院长、庭长既可以就单个事项进行一次性授权或者委托,也可以就某一类事项作出概括性授权或者委托。被授权人或者受托人应当定期向授权人或者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办理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一事一报。
9.院长、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在信息平台上公开进行,或者在诉讼卷宗中留存意见,做到全程留痕。
10.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二、院长审判监督管理权责
1.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
2.从宏观上监管本院审判质效。
3.组织研究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4.决定或者批准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主持讨论审判委员会
议题,签署审判委员会纪要。
5.依法决定对副院长承办案件的回避申请。
6.审批必要的程序性事项。
7.根据法律或相关审判监督管理规定签发应当由院长审批
的法律文书。
8.行使其他审判监督管理权。
三、副院长审判监督管理权责
1.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根据院长委托授权和工作需要,监管分管部门审判工作。
2.按照职责分工或院长授权部署专项审判工作,包括:
(1)组织制定审判工作计划,确定工作要点;
(2)对全院部署和有关文件的落实进行检查督促;
(3)针对审判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开展审判调研,组织制定相关裁判指引、工作规范,统一某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
3.批准指定分案建议。
4.参加或者主持专业法官会议,协调、组织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
5.建议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7.对纳入审判监督管理范围的案件进行监督管理,审核裁判文书。
8.对分管部门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核。
9.严格审核报请审批的程序性事项,主要包括:
(1)审判人员的回避;
(2)案件延长审限和执行期限;
(3)案件中止诉讼;
(4)符合法定原因的案件审限扣除;
(5)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6)采取、变更和解除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保全措施;
(7)采取评估,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8)民事、行政案件先予执行;
(9)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10)以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为由,申请裁判文书不予上网公开;
(11)诉讼、执行费用减免缓;
(12)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诉讼费、保管款和执行款等款项的发还;
(14)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15)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6)对被执行财产实施以物抵债;
(17)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行限制高消费、限制离境等强制措施;
(18)纠正、撤回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解除限制高消费、限制离境等强制措施;
(19)决定案件、工作事项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
(20)本院依照法律法规决定的其他事项。
10.监管分管审判工作质效,包括:
(1)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进行检查监督;
(2)研究制定和修订审判质效相关指标;
(3)对分管审判工作质效检查、分析、评估,分析审判运
行态势,根据审判工作态势,采取优化管理措施;
(4)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
(5)对存在的案件质量问题集中研判,主持研究制定有助于提高公正、效率和公信的工作制度。
11.行使其他审判监督管理权。
四、庭长、副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责庭长负责本部门全面工作,监督部门审判工作。副庭长协助
庭长工作,根据庭长委托授权和工作需要,监督分管领域审判工作。
1.落实本院审判工作总体安排、部署综合性工作。对本部门案件质效进行分析、评估,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督办长期未结案件。
2.研究确定各合议庭、审判团队以及其他审判人员的职责分工。
3.根据审判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分案规则。
4.根据审判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案件提出分案建议报请分管副院长批准后指定分案,并在办案系统全程留痕。
5.根据特殊情况进行分案调整,变更承办法官及其他合议庭法官,并在办案系统中注明具体理由。
6.指定合议庭审判长。
7.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8.对符合个案监督的案件,要求独任法官、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要求独任法官、合议庭复议评议意见,审核法律文书。
9.要求独任法官、合议庭进行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决定启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
10.根据需要召集并主持召开本部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案件审理涉及不同部门的,报请分管副院长协调组织召开跨部门的专业法官会议。
11.监督独任法官、合议庭根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意见对案件进行复议。
12.建议分管副院长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3.监督独任法官、合议庭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14.根据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15.审批本部门程序性事项,包括:
(1)移送或委托其他法院执行;
(2)驳回执行申请;
(3)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4)对应当由院长、副院长审批的程序性事项,严格审核,及时报请审批;
(5)其他程序性事项。
16.监督本部门案件诉讼材料管理、送达、结案和归档等工作。
17.对本部门的矛盾激化案件、信访案件,组织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或者其他人员做好释法答疑、矛盾化解、息诉息访等工作。
18.主持本部门案件评查,审批法官对案件评查差错的申辩。
19.监督落实本部门司法公开的各项要求。
20.召集和主持部门考评会议,研究提出部门初评意见。
21.如实记录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22.其他必要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五、职能部门审判监督管理权责
1.立案部门在登记立案时、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应当及时甄别案件是否属于应受监督管理案件,并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留痕的方式提示院长、庭长进行个案监督。
2.审判管理部门权责:
(1)通过定期发布审判运行态势对案件整体质效的检查、分析、评估。
(2)按照本院评查工作相关规定,提出案件评查整改建议。
(3)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审限管理。
六、审判监督管理责任
负有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七、违法监督管理行为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以及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对违规过问案件的行为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告。
3.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未按照规定全程留痕。
4.监督管理未通过办案平台或者规定的途径进行。
5.其他违法监督管理以及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纪律规定的行为。
八、附则
1.本清单一般规定中所称“院长”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庭长”包括庭长、副庭长、执行局长,研究室主任。
2.本清单所称副院长包括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3.赔偿委员会、司法救助委员会的提请、召集和主持,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4.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