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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天津海事法院执行案件查人找物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24 15:11:02 打印 字号: | |

为提高我院案件执行效率,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结合我院执行实践,特制定如下工作细则。

第一节 被执行人查找

第一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及时与诉讼案件承办人沟通案件诉讼情况,调阅诉讼卷宗,了解被执行人的其它联

系方式,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地址、电话等情况。被执行人是法人的,通过邮寄和电话的方式不能联系查

找的,可通过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被执行人的开办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及与被执行人存在实际联系的其他人查找。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到其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暂住地)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被执行人的亲属和邻居进行查找,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通过该代理人进行联系查找。

第二条 利用通常的手段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除在公开的媒体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之外,要及时委托当地公安机

关,充分利用公安大数据继续查找被执行人。

第二节 被执行人财产调查

第三条 应当及时查明案件在诉前和诉讼过程中是否有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保全的情况。详细了解保全财产的具体情况及保全期限。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时按照财产线索逐一进行核实。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应当在五

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五条 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线上调查,可同时采取传统查控,委托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所、公积金

管理中心、税务部门、银行、保险、金融理财、行业协会等协助单位进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包括理财产品及其它收益类资产。

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可另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资料,调查被执行人对外投资股权、子公司利益、分公司财产

等项。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可另通过其工作单位,或街道、居委会、村委会调查了解其劳动收入及财产情况。

第六条 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

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再次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第七条 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直接责任人员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第八条 对已经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未能实际扣押的,可以依照相关规

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机动车的查找,可委托公安交管部门予以协助,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被执行人船舶的查找,可委托海事部门予以协助。

第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不如实报告

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条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应当准许。

第十一条 不得调查与执行案件无关的信息,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