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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执结首例因银行不履行司法协助义务承担责任案件
作者:曹晓辉  发布时间:2020-08-12 10:31:09 打印 字号: | |

相关法条

金融机构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配合执行,给案件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法院依法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金融机构系法律规定的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等惩戒性措施。

案例分析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民乐县某公司货运代理案过程中,天津海事法院执行法官胡英杰于2018年12月27日将甘肃民乐县某公司在甘肃某银行的外汇账户予以冻结。2019年1月30日,案外人KBM公司向甘肃省民乐县某公司的外汇账户汇入14万美金,此时,有协助法院完成执行义务的甘肃某银行,应将此款结汇到法院冻结的该外汇账户中,但其却为自己客户利益结汇到被执行人其他的外汇账户中,属于擅自转移被人民法院冻结款项的情况,天津海事法院依法责令甘肃某银行追回该被执行财产,但该银行未能追回,天津海事法院责令该银行最终以自己财产承担相应责任,该银行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履行相应责任。

以案释法



金融机构作为承担国家金融职责的特殊主体,应该比普通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包括倡导诚实守信、维护商业道德、尊重司法权威。然而有少部分金融机构却为客户利益放弃自身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对抗法院执行,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对拒不协助执行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既提高了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法治素养,畅通了“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渠道,又为申请执行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责任编辑:sx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