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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珠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隆戈尔生态技术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9-21 16:15:28 打印 字号: | |

 【问题提示】

  如何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中"必要费用"?

  【要点提示】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一种常见形态是货运代理企业在垫付了费用后向委托人追索,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方有义务偿还。本案二审判决明确阐述了认定"必要费用"的标准,即系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必然发生的费用,或是实际发生且已向有权收取费用的收费主体所实际支付的费用。

  【案件索引】

  一审:广州海事法院(2011)广海法初字第229号(2011年7月18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32号(2011年12月12日)


 
来源: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http://ccmt.court.gov.cn/haishi/unintercept/topic17.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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