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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山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高质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9-21 16:15:50 打印 字号: | |

 【问题提示】

  从事国际海上货运代理企业选任承运人时未尽谨慎义务,对委托人因货物灭失、损坏或错误交付遭受的经济损失,如何衡量货运代理企业的过错,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如何确定货运代理企业相应赔偿责任的范围?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货代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确定了货运代理企业应尽谨慎义务处理代理事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同时,直接从法律上确定了货运代理企业过错行为与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之间存在相应的因果关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个案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范围时,可从过错行为对损失的原因力或影响程度来衡量,综合考虑货运代理企业的过错发生环节、委托事项是否明确、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委托人是否具备现实可行的维权途径等来分析责任范围。

  【案例索引】

  一审:大连海事法院(2015)大海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

  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三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


 
来源: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http://ccmt.court.gov.cn/haishi/unintercept/topic17.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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