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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六人与神华中海航运有限公司养殖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0-28 12:38:2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日,原告李某某等六名养殖户签订《养殖协议》,约定在河北昌黎县海域内合伙共同出资出物养殖扇贝,共担风险和责任,该养殖海域的位置为茹荷镇政府及棉花坨村委会确认。2016年9月2日凌晨,被告公司“神华506”轮由京唐港至秦皇岛港航行途中自西南方向向东北方向行驶进入原告扇贝养殖区,其后该轮大幅度向右转向驶出养殖区。原告扇贝养殖区看护船“冀昌渔2337”船船长齐某某当时发现“神华506”轮进入养殖区并用卫导避碰设备记录下该船船号。“神华506”轮于2016年9月2日凌晨4时许到达秦皇岛港。事故发生后,原告向秦皇岛海事局报告事故,秦皇岛海事局人员于当日15:07至17:37登轮调查。某公估公司公估师受原告委托对扇贝受损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查勘和检验并出具《公估报告》,确认养殖区域受损养殖筏架112台,评估回收利用率为10%,回收数量为11.2台,实际受损养殖筏架数量检验结果为100.8台。现场检测计算主绠绳长139米,挂笼间距检测为0.70至0.80米,平均间距0.75米,每台挂笼180笼,每笼13层扇贝,并对现场笼中扇贝进行测量,认定“神华506”轮在2016年9月2日驶往秦皇岛途中进出原告养殖区域造成养殖区内扇贝及养殖筏架受损。鉴于一般每10斤养成扇贝能割取1斤扇贝丁,近两年扇贝丁的市场价格为24元,公估人采取每笼市场价格95元计算损失扇贝预期收获。同时按照每台筏架成本约4473元、海上打桩布设费每台300元计算损失成本约为534576元。同时认为从事故发生至收获时期的开支费用应予以扣除,每台后续费用开支约为800元/台。原告李某某等六名养殖户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扇贝及物品损失2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神华中海航运有限公司向李某某等六名养殖户赔偿扇贝养殖成本损失545126.4元。被告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保护京津冀沿海渔民民生权益,维护渔、商利益平衡的典型案例。由于河北省沿海传统养殖区与航路存在交叉、重叠、毗邻等情况,养殖范围未经明确界定、发布航海警告通告和设置相应警示标志,导致近年来中外船舶驶入养殖区事故多发,一方面影响渔民养殖利益,另一方面也对船东造成巨额损失,影响河北省沿海航运环境和声誉。本案系船舶进入养殖区导致养殖损失的代表性案件。法院在审理中体现出以下特点:第一,在归责原则适用上,结合涉案船舶类型、吨位、事发时航速,认定涉案船舶航行属高度危险作业,应由船东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第二,在赔偿类型上,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以渔民是否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与养殖许可证为划分标准,区分有“证”情况下的收入赔偿与无“证”情况下的成本赔偿,认定本案因渔民未取得“两证”,即未取得行政许可,只能赔偿养殖成本;第三,在与有过失的认定上,由于渔民对于养殖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按其相应过错酌减船东赔偿责任;第四,在赔偿标准上,在原告提供的《公估报告》基础上,综合考虑养成扇贝可割取扇贝柱数值、一般海上养殖扇贝成本占总收入比值等因素,合理确定了养殖扇贝损失。本案的审理充分发挥了天津海事法院专业性及跨区域管辖的独特优势,妥善处理了渤海沿海开发与海上运输之间的关系,促进了海洋经济的良性发展。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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