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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沧州市渤海新区福海渔业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0-28 12:41:0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0日,原告赵某某和被告沧州福海渔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告雇用赵某某在其远洋渔业捕捞作业船上担任船长职务。2014年12月31日,赵某某从大连出境,被派往“福海渔9999”轮担任船长职务。2015年12月28日,“福海渔9999”轮在塞拉利昂靠岸后赵某某离船。赵某某主张沧州福海渔业公司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应支付其部分未付工资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沧州福海渔业公司主张赵某某在船工作期间私自晾晒鲨鱼翅,因害怕受到塞拉利昂当地警方的处罚自己主动辞职不干,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因双方协商未果,赵某某遂诉至天津海事法院,请求确认沧州福海渔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和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判决沧州福海渔业公司支付赵某某劳动报酬41856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海事法院审理船员劳务合同的范围,是保护京津冀船员权益、有效减轻其诉累的典型案例。实务中,对船员诉请中既包含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又包含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及赔偿经济补偿金等,海事法院是否对该两项诉请均具有管辖权,对于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及赔偿经济补偿金等诉请是否需先申请劳动仲裁,这些问题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本案的审理明确了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审理范围,即如果诉请中既有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又有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及赔偿经济补偿金等,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且不管是经过劳动仲裁的还是直接起诉的,均应由海事法院管辖。该问题的明确,使船员不需再辗转于劳动仲裁委、地方法院和海事法院之间进行立案,在京津冀一体化的背景下,更有利于海事法院发挥跨地域管辖的优势,方便当事人诉讼,降低京津冀地域范围内的船员主张权利的成本和诉累,更好的保护船员的权益。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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