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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天诚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中运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0-28 12:41:4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原告北京顺天诚通公司与被告天津中运海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运原告镀锌卷88件,自曹妃甸运至广州乐从。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货物外包装有水湿情况,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货物进行实地勘验后出具公估报告认定涉及水湿的钢卷共计49件,正常的货物为39件,事故损失为334710元。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均派员赴事故发生地就货物处置问题进行协商,被告主张对外观正常的39件货物按照正常价格处理,对49件外包装有水湿的货物以底价3550元/吨进行网络竞拍,原告不同意并自行将全部钢材以3000元/吨的价格卖给案外人广州某公司。原告处置货物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销售差价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共计人民币106万余元。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判决被告天津中运海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顺天诚通公司334710元。

【典型意义】

大宗钢材制品是河北省曹妃甸港和京唐港两港出运的主要散货。随着经济不断发展,钢材的运输量也在逐年增长,其在港口业务所占的比例也在日益增加。由于海上运输有时间长、自然条件复杂、多变的特点,钢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钢材货损索赔也成为河北省沿海港口的多发纠纷之一。因此,正确查明钢材制品货损原因,确定损失数额,有效规范索赔案件处理规则,有利于规制京津冀地区钢材运输秩序,推动地区航运产业发展。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责任编辑:w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