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沧州银行黄骅支行与被执行人荣翔海运公司、荣翔物流公司、周某荣、周某艺船舶抵押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津72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调解书确认的贷款本息,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荣翔海运公司名下的抵押船舶“荣翔1”轮,但荣翔海运公司已失去对该船的实际控制权,该船被案外人强制占有从事海上营运,并采用关闭AIS等方式躲避法院查找和执行。
【执行结果】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涉案船舶“荣翔1”轮系由福建平潭100多户村民集资购买,挂靠被执行人荣翔海运公司运营。当初出资的渔民股东为了规避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强行占有船舶,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2018年8月10日,获悉“荣翔1”轮即将在京唐港靠泊装货后,我院执行干警立即启动扣船程序,持续奋战五昼夜,妥善解决了船员工资以及集资渔民的合理诉求,将船顺利从京唐港移泊到天津港,为本案成功解决奠定了基础。在之后的三个月内,执行干警深入案件背后,积极了解民营企业的困难、集资买船渔民的顾虑以及银行方面的诉求,准确把握各方利益平衡点,以高度责任心促使各方通过和解来化解纠纷。最终,在法院的积极努力下,案外第三方代被执行人偿还银行贷款,民营企业、集资渔民和第三方签订船舶托管协议,通过以运费抵债分期偿还的方式妥善化解了纠纷。2018年11月14日,该案本息款项全额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解决执行难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攻坚之年、决战之年,天津海事法院干警三军用命、各部门通力配合,以敢打必胜的勇气和信心亮剑执行难,成功化解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秉持依法保护当事人胜诉权益、兼顾弱势群体利益和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司法理念,坚持强制和谦抑并重的原则,没有简单地机械办案,而是在反复协调和积极努力下,使各方利益主体达成和解,纠纷得以妥善化解,既避免了船舶拍卖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又迅速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权益,同时也为案外实际集资的渔民保住了船舶,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执行法官的这一做法,达到了银行、企业和集资群体“三赢”局面,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得到各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成为处理此类船舶执行案件的典范。中央电视台纪录片《失信惩戒录》对该案进行了专题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