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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船务工程技术服务(大连)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中硕颐辉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
  发布时间:2020-10-28 12:43:3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中远工程技术南通分公司与中硕船舶管理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因中硕船舶管理公司下落不明,天津海事法院缺席判决中硕船舶管理公司向中远工程技术南通分公司支付修理款项。后中远工程技术南通分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人员核实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陷入僵局。2019年12月11日晚,天津海事法院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接到市高院执行指挥中心指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将于当晚20时40分在天津西站乘车前往江苏省镇江市。我院迅速启动执行预案,执行人员一边迅速赶往天津西站,一边向铁路公安局联动指挥中心发送执行文书。19时40分,执行人员到达天津西站,与西站公安干警汇合后共同实施监控,并于20时左右对魏某某实施控制并当场宣布拘留决定。在强大司法威慑下,魏某某向法院检讨了违法行为,并现场全额履行了执行款项。

【典型意义】

由于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缺席审判的案件往往成为执行程序中的“死案”。本案的执结,得益于2019年6月京津冀三地高院与公安部铁路公安局联合签署的《关于联动查控被执行人的工作意见》的实施。该《意见》建立了三地法院与铁路公安在查询、控制被执行人方面的联动机制,通过执行指挥中心与公安查控指挥中心的对接以及执行法官与公安干警的联动,为解决执行工作中“查人”难题提供了有力协助。本案是天津法院实施联动查控执行的首案,取得了良好效果。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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