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2日,海洋公司与韩进公司订立合同号为180721号《集装箱长期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海洋公司将19862个集装箱出租给韩进公司使用,付款天数为韩进公司收到发票后30日;集装箱应在2013年5月22日交付,租期为5年;在整个5年租期到期时,韩进公司有权支付最后一期租金以及每个集装箱1美元的购买价格,从而购买每个集装箱;《集装箱长期租赁协议》关于管辖及一般条款中约定:“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应适用英国法,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的效力、解释及履行。为了处理本租约或任何集装箱引起或与其相关的任何诉讼或其他程序,本协议双方及其各自继承人服从并指定英国法院的非排他性管辖权。本条规定并不排除在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或启动相关程序。《一般贸易条款》(下称“GTC”,复印件附于本协议,承租人之前已签署除外)为本租约一部分并适用于所有集装箱,在本租约规定与GTC规定有冲突的情况下,以本租约规定为准。”《集装箱长期租赁协议》关于违约及救济条款约定:“下述每一种情况均应构成‘违约’。……(3)承租人作为持续经营企业应被解散、清算或停止营业,资不抵债,成为任何破产法或任何相关国家类似法律下的任何程序中的主体,向债权人转让权益,书面承认其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为承租人或承租人资产的任何部分指定了接收者、托管人或清算人。”“……一旦因承租人违约而租约终止,承租人应当按照出租人指示返还集装箱。” 2016年9月9日,韩进公司向海洋公司发送一份函件载明,韩进公司收到启动重整程序的命令,因此终止履行与海洋公司之间《集装箱长期租赁协议》并同意返还承租的集装箱。海洋公司提起诉讼,请求韩进公司返还集装箱。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判决被告韩进海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海洋环球有限公司2830个集装箱。
【典型意义】
“一带一路”相关案件往往涉及不同国家当事人,管辖和法律查明问题是相关案件审理中的难点。该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企业,且被告韩进公司并未应诉。在此情况下,合议庭认定应就本院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主动审查。海洋公司与韩进公司签订的协议中,不排除英国外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权,且涉案诉争的集装箱堆存在天津港,海洋公司提起诉讼,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对于案件具有管辖权的规定。另外,合议庭认定当事人通过法院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查明的英国法,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外国法律,应予采纳。该案对于处理涉“一带一路”案件中的管辖权和外国法查明问题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