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8月18日,被告伊朗航运公司船舶“PANTEA”轮抛锚于京唐港锚地。“PANTEA”轮于同年9月1日0224时起锚驶出京唐港锚地外绕行,并于同日0842时抛锚于39°11′05.6″N/119°14′15.3″E。“PANTEA”轮于同年9月5日抛锚于39°12′188″N/119°14′255″E,于同年9月10日1651时离开该海域。同年9月15日,乐亭县水产局滩涂管理站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记载涉案船舶闯入乐亭县扇贝养殖区期间,分别将乐亭县李某某等人的扇贝养殖绠绳刮断,致使扇贝养殖笼全部损坏,扇贝死亡,浮球、绠绳等养殖器材损坏或者丢失。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判决被告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运公司向李某某等八原告赔偿人民币1076932.4元,驳回李某某等八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津冀沿海航运繁忙,养殖区分布密集,船舶尤其外轮驶入养殖区事故多发。法院在该案的审理中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了三个相互关联的法理问题:责任比例,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赔偿项目,需要根据渔民养殖的具体情况,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赔偿标准,依据法定标准和当事人过错情况确定具体金额。该案对规范津冀沿海航运和养殖秩序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