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3月6日,中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公司)与“伊莲娜(ILIANA)”轮船东康纳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纳公司)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2015年3月14日,天津市天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钢公司)作为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出口一批螺纹钢,由“伊莲娜(ILIANA)”轮载运,由天津新港至埃及杜姆亚特港。在货物装船过程中,发现涉案货物有轻微锈蚀,天钢公司由此以“致:中源公司&‘伊莲娜(ILIANA)’轮船方”为抬头出具了保函,船代代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涉案货物有不同程度的锈蚀,经检验为非海水锈蚀。船东康纳公司与收货人就货损达成和解后,依据其与中源公司之间航次租船合同的约定在伦敦提起仲裁,仲裁庭先后就货损原因、损失金额作出两份仲裁裁决,由中源公司应承担100%的责任,赔偿康纳公司货物本身损失、船期损失、仲裁产生的法律费用等。中源公司依据仲裁裁决对船东进行了赔付。中源公司依据天钢公司向其出具的保函向天钢公司提出追偿。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判决被告天津市天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中源船务有限公司支付314445.785美元及利息、171660港元及利息、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中源船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在证据审查和责任认定过程中明确了两个规则,对于类案处理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一是外国仲裁裁决在关联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即使该仲裁裁决经过法院的承认,在关联案件的审理中,法院仍应就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进行审查,而不能直接将其确认为关联案件的案件事实;二是即使对追偿等法律费用承担有约定,但在对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亦有责任的情况下,不应简单判定由单方承担,仍需要依据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比例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