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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振华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油宝世顺(秦皇岛)钢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2-26 10:31:3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2日,中油宝世顺(秦皇岛)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控股股东宝鸡公司就埃及桩管项目钢管海洋运输及港口操作、绑扎加固事宜进行招标。2016年1月22日,中油公司向振华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6年2月15日,涉案68根共计2868.499吨钢管在秦皇岛港装载于“CARIBBEAN ID”轮,提单记载的卸货港为埃及塞得港。该港位于苏伊士运河北端地中海海岸,港区以苏伊士运河河口为界,分为东港和西港两部分。船舶离开装货港后,中油公司要求货物在塞得东港进行卸货。中油公司确认如要求在埃及塞得东港卸货,其应承担该港靠泊卸货高出塞得西港杂货码头的各项港口费用,并自行提供合适的卸货吊具,保证承运船舶到达卸货港后24小时内靠泊卸货,确认承担除天气因素之外超过24小时免费时间产生的一切非因船方导致的船舶延滞及卸货中止等损失。

2016年3月20日19时30分,“CARIBBEAN ID”轮抵达塞得港。由于塞得东港泊位紧张,“CARIBBEAN ID”轮驶抵塞得西港卸货锚地,4月1日14时30分开始卸货,4月3日21时50分卸货完毕,当日驶离塞得港。上述卸货过程中共产生驳船租金90000美元,浮吊费用36000美元,驳船港使费23264.64美元,苏伊士运河费10278.05美元。由于中油公司拒付费用,振华公司于2016年7月13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中油公司支付运费、港杂费、滞期费等共计人民币5127083元。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判决被告中油宝世顺(秦皇岛)钢管有限公司向原告振华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海运费344219.88美元、绑扎费人民币119656.53元、港杂费人民币774341.92元、船舶滞期费用129500美元,共计473719.88美元、人民币893998.45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振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内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海事纠纷,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性质存在较大争议。法院结合涉案合同的主要内容,通过分析货运代理合同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最终确定合同的性质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航次租船合同。本案的裁判结果有利于规范国内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项目中的海上运输活动,对于促进企业外向型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责任编辑:sx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