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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沛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2-26 10:33:1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原告通过其装货港代理欧华天津公司向被告订舱,委托被告将50个集装箱的钢材从中国运往土耳其,6月28日被告向原告签发了TMEI13064401ZM号指示提单,该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原告,承运人为被告,通知方为土耳其TCDD公司,卸货港为土耳其伊兹密尔港(LANDED IZMIR PORT, TURKEY)。同日,被告与案外人阿航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委托该公司实际承运涉案货物,阿航公司向被告签发了CNXGG062768号记名提单,该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被告,承运人为阿航公司,收货人为诺亚公司,卸货港为土耳其阿里亚加港(ALIAGA IZMIR)。2013年8月21日至22日涉案货物被卸载在土耳其阿里亚加港。在被告拒绝转运的情况下,原告于2013年9月17日委托其在土耳其的代理人EDA公司将涉案货物运至伊兹密尔港并交付收货人TCDD公司并产生额外费用。该费用均由EDA公司于2013年9至10月期间代原告向相关公司进行了支付。2014年10月10日EDA公司确认已从原告处收到上述全部费用。

伊兹密尔港与阿里亚加港是两个独立的港口,分别属于不同的港口当局和海关当局。伊兹密尔港,又称阿尔桑加克港,是土耳其国有港口,由国有公司TCDD公司经营。阿里亚加港,是距离土耳其伊兹密尔市北部约50公里的港口,由私营公司EgeGübreSanayi A.S经营。在收货人为TCDD公司的情况下,其卸载到伊兹密尔港的货物将被免除相关操作费用。

原告共有三批钢材从中国运往土耳其交付TCDD公司,涉案货物为第二批,另两批货物分别于2013年4月28日和10月26日装船并分别签发提单。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均为原告,通知方均为TCDD公司,装货港均为中国天津新港,卸货港均为土耳其伊兹密尔港。该两批货物均被运抵土耳其伊兹密尔港并交付收货人TCDD公司。除预付运费以外, EDA公司在卸货港代原告支付的费用项目均为卸船费、单证费、卸货监管费、设备检查和控制费以及港口保安费。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判决被告大连沛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赔付原告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86393.05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一带一路”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提单中的卸货港条款存在重大争议,明确涉案合同约定的“IZMIR PORT”为哪一港口是判断被告是否违约的关键。法院严格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的方法并结合交易习惯对该条款进行解释,最终确定“IZMIR PORT”指向土耳其伊兹密尔港。该案对于涉“一带一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责任编辑:sx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