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7日和2018年1月31日,原告意大利国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际公司)与案外人中兴金属公司签订两份买卖合同,约定国际公司共购买废铜线50吨。中兴金属公司开具ZX171129、ZX2018013102号形式发票。国际公司支付了合同价款。2018年3月5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简称太保公司营运中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保公司)出具了AHYXH0124218Q029136C货物运输保险单,记载被保险人为国际公司,保险金额30万美元,承保险别为一切险,起航日按照提单记载为准,运输工具“EASLINE NINGBO”轮第1810E航次,运输路线自中国天津至意大利热那亚,货物描述铜线,集装箱号TCKU1333075/TCLU3412329,提单号KKLUTSN398874,免赔额200美元或损失的10%,以数额较大的优先。保险单约定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涉案货物由托运人中兴金属公司自行装箱、计数、封箱并运输至承运人堆场。2018年2月27日,SGS检验人员参与了形式发票编号ZX171129项下货物的装箱过程,并出具检验报告,记载托运人在大冶交割库装载14托盘废铜线,装货过程未发现异常现象。装货完毕,托运人施加铅封,铅封号为TAP35853,涉案集装箱存放于大冶交割库堆场。2018年3月5日,托运人运输涉案两个集装箱集港,交付承运人堆场天津港码头公司。集港过磅重量为47吨,扣除载货车辆自重13吨,以及两个集装箱重量(各2.2吨),货物总重为29.6吨。承运人接收货物后出具KKLUTSN398874号提单,记载托运人中兴金属公司,收货人国际公司,船舶及航次“EASLINE NINGBO”轮第1810E航次,起运港中国天津,卸货港意大利热那亚,货物描述是铜线,装载于两个20尺集装箱,箱号分别为TCKU1333075、TCLU3412329,铅封号分别为TAP35852、TAP35853。
2018年4月13日,“EASLINE NINGBO”轮抵达意大利热那亚港卸货。经海关查验,发现涉案集装箱内装载的是砖块而非合同约定的废铜线,集装箱铅封号也更换为007223、007225。卸货港查验检验过程共产生费用14146欧元。因国际公司未能提货,遂向被告提出保险理赔,被告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意大利国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一带一路”海上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因偷换货物而发生的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本案中,因国际海运涉及出卖方装箱、货运代理理货、短途运输以及港口集港等诸多环节,无法查清偷换货物发生在哪个环节,意大利货主遂依照保险合同起诉保险公司。法院通过调查集装箱沿途运输各卡点货物重量变化情况,依照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原则,查实货物被替换系发生在集港之前,排除保险责任期间及保险人责任。
本案对保险合同“仓至仓”条款责任起讫点进行了界定,认定保险责任期间为从装港货代堆场至集港期间的陆运期间,而货代堆场倒箱期间不属于保险期间,对于类案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