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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与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第三人锦程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商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12-26 10:35:1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31日,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简称马士基公司)与锦程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简称锦程物流天津分公司)签订《赔偿宽限协议》。协议约定,由于锦程物流天津分公司的疏忽,就非涉案提单出现了印刷两套正本提单的情况,因此,马士基公司与锦程物流天津分公司之间的《订舱代理协议》应立即终止。但鉴于并未引发实际损害,马士基公司愿意向锦程物流天津分公司提供6个月的宽限期。锦程物流天津分公司将于2018年3月18日前向马士基公司清偿3个提单项下的集装箱滞留费用,其中第一个提单项下集装箱滞留费用85961.75美元,第二个提单项下集装箱滞留费用36542.50美元。第三个提单项下货物在2017年3月22日卸至卡塔尔国多哈后至今无人提取,费用未最终确定。前两票提单项下货物海上运输业务,均由第三人代托运人向马士基公司订舱。第三号提单项下货物海上运输业务,由另外第三人泛亚公司向马士基公司订舱。前两票提单项下相关费用,马士基公司并未向第三人主张过。第三人与锦程物流天津分公司并非关联公司,亦未授权其与锦程物流天津分公司就该两票提单项下产生的相关费用签订债务承担合同。马士基公司起诉要求锦程物流天津分公司向其偿付上述费用,锦程物流天津分公司以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当前,全球约90%的贸易商品通过海运运输,健康、有序的海上航运环境对于“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具有重要意义。本案通过综合考察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以及合同的效力,充分运用公平原则之法理,准确认定商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存在不平等的情况,有效维护了涉外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该案对于引导“一带一路”参与者诚信、合法经营,规范海运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责任编辑:sx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