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海事法院接到一件厦门海事法院委托执行事项,要求对一家香港公司名下船舶“HAISU2”轮在京唐港予以扣押。接受委托当天,执行法官即驱车前往200公里外的京唐港,在海事局办理手续时,发现船舶权属可能发生变更。因香港公司在诉讼阶段就下落不明,而该船从韩国入境,考虑到疫情防控要求,无法上船确定船舶权属情况。执行法官及时与船舶代理联系,经调查确认该船已经出售并完成交付,只是未完成变更登记。执行法官及时将此情况反馈给厦门海事法院,决定对该船舶不予扣押,委托事项已经办结,执行法官返回天津。但执行法官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已经在大幅变卖公司财产,其名下另一艘船舶“HAISU12”尚未出售,且该船舶也在京唐港靠泊。执行法官及时将上述线索向厦门海事法院反馈,考虑到时间紧迫性,线上发起委托执行事项已来不及,经两院执行法官商定,厦门海事法院执行法官携带文书赴津,我院法官配合其完成扣押。随后执行法官牺牲周日休息时间,与及时赶到的厦门海事法院人员一起再次前往京唐港,在“HAISU12”轮卸货完毕即将离港前将该船舶扣押。随后香港公司履行全部义务,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该案圆满解决,是我院落实“执行一盘棋”思想,深化执行联动机制的生动实践,执行法官面对执行委托事项没有选择简单机械完成,而是以负责的态度和高效的工作将此案促成解决,担当作为精神获得兄弟法院的高度赞扬,同时也受到申请执行人的诚挚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