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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热点跟进提示】2021年第五期:党员干部注意,这些违纪行为将从重加重处分!
  发布时间:2021-03-16 14:57:24 打印 字号: | |

10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中诸多新增或修订的纪律“高压线”,更明确、更清晰、更细化。此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这些违纪行为将从重加重处分。

什么是从重处分和加重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有这几种具体违纪行为,也将从重或加重处分

此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有这几种具体违纪行为,也将从重或加重处分。

《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机关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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