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调研案例 > 案例指导
凯兰德运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国桥远航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国桥远航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IFL INTERNATIONAL FREIGHT LINES LIMITE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4-01 15:10:0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凯兰德公司出口涉案价值596160美元的电动自行车至荷兰阿姆斯特丹。2017年6月18日,国桥天津分公司收取涉案货物后装入4个集装箱,船名COSCO PORTUGAL,航次为015W。2017年6月18日,国桥天津分公司签发提单。2017年7月28日,涉案货物在目的港被无单放货。国桥天津分公司与国桥公司均主张IFL INTERNATIONAL FREIGHT LINES LIMITED(以下简称IFL公司)为本案承运人。因此凯兰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凯兰德公司货物价值596160美元、货物相关费用损失人民币14656元及上述损失的利息和诉讼费、保全费。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凯兰德公司货物损失596160美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明确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据提单确定。涉案提单载明IFL公司为承运人,国桥天津分公司为承运人代理,凯兰德公司为托运人,故凯兰德公司与IFL公司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凯兰德公司为托运人,IFL公司为承运人。二是明确了无单放货中货物价值的认定问题。在报关单与发票载明数额不一致的情况下,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应以报关单为准即596160美元,故涉案货物损失金额为596160美元。三被告主张涉案货物价值应以凯兰德公司向收货人发送邮件所附发票载明价值为依据,不足以推翻报关单的证明力,不予支持。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责任编辑:sx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