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卓联海运有限公司系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代表人为宋琨,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托托拉岛罗德城离岸公司中心邮政信箱957。案外人北京卓联海达海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联海达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宋琨,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16层O-1903内B,通信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1903室,企业电子邮箱为chartering@intermarineship.com。卓联海运有限公司向满升航运有限公司出具放货保函、沟通的电子邮件,使用的电子邮箱均是卓联海达公司企业电子邮箱chartering@intermarineship.com。卓联海运有限公司向满升航运有限公司支付涉案租船合同的租金使用的地址为卓联海达公司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1903室。卓联海运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及董事与卓联海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宋琨,宋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涉案仲裁通知的送达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卓联海运有限公司收到仲裁通知后委托律师参与在伦敦进行的涉案仲裁。
满升航运有限公司基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承认和执行相关仲裁裁决。卓联海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卓联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英属维京群岛,并且在北京乃至中国大陆并无任何财产,天津海事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被申请人卓联海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我国法院受理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被执行人绝大多数为在我国登记注册的法人,为在国外登记注册法人的,属于极少数。受理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属于程序性事项,应该适用我国法律进行审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该规定并没有排除被执行人为国外登记注册法人的适用。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这两个条件进行审查。如果满足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相应人民法院即具有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据此,审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应当首先确定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尤其对于类似本案被申请人在国外注册的离岸公司,更应当通过确定其主要经营活动、办公场所等所在地,来确定其住所地。以防止这些在我国境内经营的离岸公司通过其外国公司地位,逃避责任,规避法律监管,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环境。本案对被执行人为外国注册法人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受理法院如何判定是否具有管辖权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对于在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过程中,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平等司法保护,为在国内经营的离岸公司,遵守我国法律,诚信经营,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了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