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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诉福建云联商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6-04 14:49:0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海南港航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航公司)委托海南鑫嘉鸿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嘉鸿公司)负责其从案外人处购买的钢材的启运目的港收发、装卸仓储、海路公路运输等代理事宜鑫嘉鸿公司后又转委托海南俊博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博鑫公司)负责上述涉案货物集港、仓储、提货、装船等相关事宜。人保天津分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保险人就涉案货物签发了五份《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投保人为俊博鑫公司、被保险人为港航公司。

2018年1月25日,俊博鑫公司委托福建云联商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云联公司)将涉案钢材由曹妃甸码头运往海口港,福建云联公司所属的“携船”轮加盖船章签发了水路货物运单,运单记载托运人为俊博鑫公司,收货人为鑫嘉鸿公司。涉案货物在沿海运输途中遭遇风浪,海水进入船舱导致部分货物海水锈蚀。

2018年4月27日,人保天津分公司作为货物的保险人向货物被保险人港航公司赔付后取得代位追偿权,要求福建云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福建云联公司赔偿人保天津分公司货物损失216402.6元及利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实践中,常存在承托双方没有签订书面运输合同,运单上显示的托运人为实际托运人的代理人,货物在承运期间发生货损后实际托运人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时,承运人会抗辩实际托运人主体不适格,因此在有证据证明实际托运人和其代理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实际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成立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实际托运人有权向承运人主张权利。

关于本案托运人的认定,虽然水路货物运单上显示的托运人为俊博鑫公司,福建云联公司亦据此抗辩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俊博鑫公司向福建云联公司托运涉案货物系受港航公司的委托,并且通过港航公司的索赔行为可以看出货损事故发生后俊博鑫公司向港航公司披露了承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港航公司可以行使俊博鑫公司对福建云联公司的权利,即行使托运人的权利向福建云联公司就货损进行索赔,因此,港航公司为本案的实际托运人,有权以托运人的名义向承运人主张权利。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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