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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周志成
  发布时间:2021-03-25 15:15:43 打印 字号: | |

周志成、陈玉明:本院受理安托(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你们为被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和10日内。本院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

天津海事法院2021年3月25日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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