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扬州远扬国际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扬公司)、扬州远扬国际码头有限公司江都分公司(以下简称远扬江都分公司)对中国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服公司)、扬州天奥能源有限公司提起海事侵权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准予并实际冻结了中服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28万余元。后法院依中服公司申请,根据二审判决解除保全措施。远扬公司、远扬江都分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该案诉讼前,远扬公司、远扬江都分公司与中服公司曾因委托仓储保管合同纠纷申请仲裁。远扬公司、远扬江都分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在执行裁决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均被法院裁定驳回。侵权诉讼的诉请金额和损失依据,即为远扬公司、远扬江都分公司在仲裁裁决中的给付义务。
中服公司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错误提出索赔。法院认为,远扬公司、远扬江都分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实质上仍是对仲裁裁决持有异议,其就依法有权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方式应当并可以依法作出正确判断,却在提出异议的合法程序终结后再次提起侵权诉讼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存在主观过错,申请保全错误,判决其承担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造成的相应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远扬公司、远扬江都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中服公司损失990945.19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对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进行了系统分析认定,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参考意义。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侵权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该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以过错为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为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客观行为具有违法性、发生损害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财产保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如何认定“申请有错误”,提出:“判定申请保全存在主观过错,并非以败诉为充分条件”,应当综合案情和相关事实予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