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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姚国威
  发布时间:2021-09-07 08:00:00 打印 字号: | |

姚国威: 本院受理天津港兴港货贸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吉平、姚国威港口作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天津海事法院2021年9月7日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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