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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仲裁程序开始的时间?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是否超过了诉 讼时效?“ the VOC Gallant”案——LMAA(伦敦海事仲裁员协 会) 与英国高等法院的不同解释
  发布时间:2021-09-29 16:25:48 打印 字号: | |

在一个航次租船合同中,“Voc Gallant”轮被以纽约土产格 式从吉达租至波斯湾,合同中含有伦敦仲裁条款:“凡与本合同有 关的一切争议将在伦敦仲裁,如双方无法共同选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将由双方各指定一名从事航运业的、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全职会员作为仲裁员,由双方指定的仲裁员指定首席仲裁员……” 2006 年 11 月 2 日,船东的律师向租方发出了以下律师函,要 求租方在 7 日内支付上述航次租船合同下尚欠的运费,否则将开 始仲裁程序。在该函中,船东的律师还要求租方在 7 日内从列明 的三名仲裁员中选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否则船东将自行指定代表 船东的仲裁员。11 月 10 日,租方表示拒绝选定独任仲裁员。11 月 13 日,船东的律师在发给租方的函件中称由于租方未能支付欠 付的运费,其已自行选择了代表船东的仲裁员,租方也选定了仲 裁员,仲裁庭随之组成。在程序进行过程中,租方就运输途中所造成的货损向船东提出了反请求。 由于合同中并入了海牙规则第六条第 3 款:任何针对货损提

出索赔的诉讼时效为卸货后的一年。这意味着租方向船东提起货 损的诉讼时效为卸货后的一年,而本案租方的诉讼时效恰巧截止 于 11 月 11 日,而船东对租方的运费的索赔则不受此限制,其时 效为 6 年。在这种情况下,船方声称,其 11 月 2 日向租方所发出 的声明其即将开始仲裁程序的函件并非正式开始仲裁程序的通 知,仲裁程序应该从 11 月 13 日双方正式选定仲裁员开始。因此, 租方提出的关于货损的反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仲裁庭不应受理。

因此,判断船东 11 月 2 日所给出的通知是否构成《仲裁法》 中仲裁程序的开始成为仲裁庭需要考虑的一个关键性问题。仲裁 庭认为,该通知并不构成仲裁程序的开始,因此,被申请人(租 方)的反请求已经超过了时限。仲裁庭认为,申请人(船东)在11 月 2 日的函中清晰的表明,其目的是为了索要欠付的运费,只有在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的情况下,船东才会指示其律师开始仲裁 程序。尽管船东在函件中给出了 7 天的付款期限并且租方在 7 天 内未付款这个前提条件被满足,也不构成开始仲裁程序的正式通 知。

在租方将本案上诉至英国高等法院时,法官给出了与仲裁庭 相反的结论。法官认为:在本案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不应将 仲裁程序的开始与仲裁庭的组成相混淆。根据英国《仲裁法》双 方有权约定仲裁程序开始的时间,在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 Section 14 (4)规定:“仲裁程序开始于双方指定仲裁员之时,包 括一方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指定仲裁员,或征求对方同意选定一 名仲裁员。”法官认为,上述条款并未要求双方已采取步骤组成仲 裁庭。对于船东于 11 月 2 日发出的函件是否符合《仲裁法》Section 14(4)的规定?法官对此作了清楚的阐述:“对于《仲裁法》Section 14(4)应做更为广泛而灵活的解释,应看重实质而不仅仅是形 式……”他认为,满足该条款最重要的条件是,在双方的交流中, 必须有将该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示或暗示),以及在此基 础上将要采取必要的步骤。

尽管船东提出,11 月 2 日的函件仅仅是一种对租方不付款的 警告,并非代表一定要诉诸仲裁的意思表示。但法官对此有着不 同的理解:在函件中,船东将提起仲裁作为对租方拒绝付款的后 续手段已经满足了法律关于开始仲裁程序的要求,何况船东明确 的给出了付款截止的时间。因此,法官认为,仲裁程序应当被视为从船东所要求付款的截止日开始。

在很多运输合同中,有关仲裁的条款仅约定双方各自选定一 名仲裁员。这样的约定是否已足够清晰的表明仲裁程序将从双方 选定仲裁员开始?如果在信函中明确警告在对方不付款的情况下 将开始仲裁程序是否意味着仲裁程序将从付款的截止期限开始? “the Voc Gallant”所给出的启示是,申请人的律师们对于在提 起诉讼或仲裁前所发出的函件的内容应当持更加审慎的态度,特 别是在被申请人有可能提出反请求的情况下。

在本案中,船东还提出即使 11 月 2 日的函件被视为仲裁程序 开始的通知,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时间也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期 间。对此,法官在未陈述具体理由的情况下驳回了申请人(船东) 的观点并支持了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应获得审理的请求。从 LMAA 规 则的第 10 段有关于管辖权的规定进行分析,“仲裁庭有权管辖因 该合同所引起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该条款将仲裁 庭的管辖范围扩大到审理所有争议,其中包括被申请人的反请求 (无论该反请求是否超过时限)。但是,在上述案例中,仲裁程序 的开始和仲裁庭的组成之间存在一个期间。尽管法院支持了被申 请人的主张,但是,对于申请人发出的含有提起仲裁的意思表示 的通知将足以保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时效的观点仍不应持盲目乐观态度。


 
来源: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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