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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刚
  发布时间:2021-10-12 08:00:00 打印 字号: | |

李刚、李强:本院对天津市天顺物流有限公司追加你们为被执行人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津72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津海事法院2021年10月12日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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