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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源
  发布时间:2021-12-19 08:00:00 打印 字号: | |

于源:本院受理申请人天津外代货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你为被执行人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通知书、回避函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和10日 内。本院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


天津海事法院2021年12月19日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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