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一般在不超过30件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天津海事法院院结合审判实际,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为30件,从2022年起执行。
天津海事法院
2022年1月29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一般在不超过30件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天津海事法院院结合审判实际,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为30件,从2022年起执行。
天津海事法院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