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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23 11:22:34 打印 字号: | |

申请人天津国能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海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国能海运公司述称:国能海运公司承租的中国籍散装船“国电15”轮(总吨41779吨)自天津港装载74880吨煤炭开往福州港江阴港区途中,于2020年12月11日0840时,在福建平潭东甲岛南侧海域发生触礁事故,给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对于该次事故所造成的非人身伤亡损失,国能海运公司作为该轮的光船承租人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及《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设立限额为3282937.5特别提款权及其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利息的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天津海事法院已经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天津国能海运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天津海事法院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二、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天津国能海运有限公司申请设立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联系人:裴大明,电话:02262051132;18522672703,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75号天津海事法院,邮编:300457。

天津海事法院2022-02-23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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